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05
【字 号】川办发[2012]21号
【施行日期】2012.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2]21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在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实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营养计划”地方试点的重大意义
  实施“营养计划”地方试点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西部人力资源强省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要求和省政府的部署,把实施“营养计划”作为为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安全”的原则,扎实、稳步推进地方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二、实施“营养计划”地方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和享受对象。我省116个“老少边穷”县中,除已列入国家试点范围的59个“老少边穷”县(市、区)外的其余57个县(市、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学校)在校学生。
  (二)供餐内容和供餐模式。根据当地农副产品、民族饮食习惯等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主要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豆制品、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等。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按照当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营养食谱予以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通过发放鸡蛋、牛奶、水果等食品实行课间营养补充。为确保食品安全,不提倡向企业(单位)购买供餐,禁止向家庭(个人)托餐。
  (三)定额标准和执行时间。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600元,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各试点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订试点方案,由市(州)汇总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后实施。
  (四)资金分担。在每生每天3元定额标准中,除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外,省财政总水平补助1元,具体对各地按学生人数、人均财力水平和财政管理体制等因素分配,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市(州)本级对各县的补助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五)改善就餐条件。各地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和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专项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地方试点地区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餐条件所需资金由当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得占用省级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六)鼓励社会参与。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下,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积极参与推进“营养计划”,在改善就餐条件、提高补助标准、创新供餐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七)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所需资金分担比例按照《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08〕2号)规定执行。同时,提高我省藏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即: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木里县统一提高到每生每年1450元,提标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实施“营养计划”地方试点的工作要求
  “营养计划”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川省教育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营养计划”工作。县级政府是“营养计划”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县实施方案和配餐指
南,因地制宜地推进“营养计划”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关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本地区、本学校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二)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建立健全校园食品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校园食品准入标准和条件,健全食品在配送、加工及质量卫生等方面的管理举措和考评制度,增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自律性和遵章守纪意识,让学生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
  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
记和管理。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订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等食品安全检查。各级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货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餐具设备清洁消毒和食品加工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