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
甲方:成都师范学院(培养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宁
乙方:(学生姓名)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院系:
专业:
丙方:
(免费师范生服务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2016年)
我省在省属高等师范院校开展免费师范生培养工作,旨在为农村中小学校培养师德高尚、专业水平高、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教师,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执教。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免费师范生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3〕44号)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签订协议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符合四川省免费师范生培养计划报考条件,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执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并自愿在毕业后到丙方所在地区的免费师范生计划实施范围县(市、区)(见川教〔2013〕44号附件1)内的相关公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甲方审核面试,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面试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免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面试,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本协议书一式五份一并寄送乙方。
第三条按照培养优良教师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必须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
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在乙方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补助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持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和录取通知书到甲方参加师范面试,经甲方面试合格后,甲方、丙方在本协议书签字、盖章,协议生效,乙方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师范面试不合格的考生,按规定程序转入甲方非师范专业学习,不享受免费师范生相关政策。
第六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一年内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免费师范生,自动解除培养协议,并按规定程序调整到甲方非师范专业继续学习,不再享受免费师范生的相关政策。
第七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在规定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八条在修读年限【本科4年、专科3年(其中,学前教育2年)】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优秀免费师范生按规定可享受奖学金资助政策。
第九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本科免费师范生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专科免费师范生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和相应
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按照省免费师范生的相关政策,免费师范生毕业当年回签约市(州)所属实施范围县(市、区)内相关公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低于8年,其中,在县(市、区)以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农村幼儿园工作时间不低于5年。特殊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在县(市、区)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
第十二条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开考核招聘,各相关地区为招聘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落实教师编制和岗位。
第十三条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丙方所在地的已就业服务县域内相应层次和类型的公办学校间流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不得流动到其他系统工作。
第十四条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服务期内不能脱产提升学历。免费师范生可在职提升学历。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后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按职责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任教相关工作,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范围内进行公开考核招聘,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提升学历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八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
四川省教育案,向违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收取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和违约金,同时公布违约记录,并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五、终止协议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一)因触犯刑法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或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不能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免费师范生,不再享受免费师范生相应的就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