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的
通知
建科发〔2005 〕58 号
来源:发布日期:2013-6-30 浏览次数:14299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 号),由浙江省教育厅主编,浙江省教育基建学会、杭州市教育局及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18-2005 ,自2005 年4 月  1 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工作,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浙江省建设厅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科发〔2004〕115 号文件的要求,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主编。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和参考了我国部分省、直辖市颁布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总结了近年来浙江省各地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的经验,对浙江省不同地区、不同学校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对大量数据资料进行了科学分析
论证。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浙江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对本标准的意见,并多次召开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筑设计单位、标准管理单位等方面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进行论证。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最终定稿。
本标准共有八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学校建设规模和校舍用房组成,学校网点布局、选址和校园规划,学校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学校环境与建筑设施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教育厅(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 号;邮编:310014),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教育厅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
教育基建学会
杭州市教育局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子庆章锦钻楼洪伟舒培冬
章潘彪李哲民单玉川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提高学校规划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新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1.0.3 根据浙江省实际,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建设标准分为
I类、H类、皿类。
1.0.4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建设的关系,并有适当的超前性。应重视学校环境与建筑设施的配套。
1.0.5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九年制义务教育nine-year compulsory education 指我国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包括普通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在内的义务教育。
2.0.2 完全小学complete elementary school
指独立设置的义务教育小学段六年制的学校。
2.0.3 初级中学junior middle school 指独立设置的义务教育初中段三年制的学校。2.0.4 九年一贯制学校nine-year consistence school
指独立设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加初中段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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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学校建设规模和校舍用房组成
3.1 建设规模
3.1.1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和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3.1.2 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完全小学规模应为12班、18班、24 班、30班、36班,每班
4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