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字的意义和用法
一、作助词用。主要用法有三种类型:
1、相当于“的”,是定语的标志。例如:
①故时有物外之趣。②菊之爱,陱后鲜有闻。③水陆草木之花。④览物之情,得无异乎?
2、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起舒缓语气作用,无实义。例如:
①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②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③菊,花之隐逸者也。
④大道之行也。(《大道之行也》)译:当政治上最高理想实施的时候。
3、用在不及物动词、形容词、时间副词后起补足调音节和舒缓语气作用,无实义。
①公将鼓之。②久之,目似暝,意暇甚。③怅恨久之。
二、作代词用。(可以代人,代事,代物)
1、人称代词,相当于现代汉语“我”、“他们”、“她们”、“它”、“它们”。例如:
①具答之。②亲戚畔之。③彼竭我盈,故克之。④又数刀毙之。
2、指示代词,相当于现代汉语“这”、“这样”“这件事”、“那”、“那样”等。例如:
①渔人甚异之。②南阳刘子骥,高尚士也,闻之。②曾不能损魁父之丘。
三、作动词用。相当于“到”、“往”、“去”。如:
①辍耕之垄上。②送杜少府之任蜀州。③又间令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
四、语法作用。
(1)宾语前置的标志,无实义。其格式为:宾语+之+谓语。例如:①何陋之有?②宋何罪之有?
(2)定语后置标志,无实义。为了强调定语,常把定语放在中心语的后面。如:①马之千里者。
②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
一、“之”作代词用
1、执策而临之,曰:“天下无马。”(《马说》)
2、名之者谁?山之僧智仙也。(《醉翁亭记》)
3、以其境过清,不可久居,乃记之而去。(《小石潭记》)
4、闻水声,如鸣佩环,心乐之。(《小石潭记》)
5、撤屏视之,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抚尺而已。(《口技》)
6、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曹刿论战》)
分析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当“之”用在动词的后面,“之”的用法为代词,作它前面动词的宾语。
之用作代词,又分几种情况: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作宾语或兼语,不作主语。
例如:作《师说》以贻之。(《师说》,代人,作宾语。)
輮使之然也。(《劝学》,代物,作兼语。)
人非生而知之者。(《师说》,代事理,作宾语。)
(二)指示代词,表近指。可译为"这",通常作复指性定语。
如:均之二策。(《廉颇蔺相如列传》)
二、“之”作动词用
1、吾欲之南海,何如?(《劝学》)
2、送孟浩然之广陵(《送孟浩然之广陵》)
3、送杜少府之任蜀州(《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4、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陈涉世家》)
分析以上例子,我们知道“之”用作动词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动词“之”的后面一般会跟一个地点名词,如例句中的“南海”、“广陵”、“蜀州”、“垄上”;前面有人名或人称代词,如例句中的“吾”、“孟浩然”、“杜少府”,例4中虽没直接出现人名,但很明显是承前省略了陈涉。整个句子合起来应为“某人去某地”的句式。
三、“之”作助词用
“之”作助词的用法比较复杂一些,在初中阶段出现的大致有以下三种:1、“之”作结构助词“的”解。
如:①见藐小之物必细察其纹理,故时有物外之趣。(《童趣》)
②以残年余力,曾不能毁山之一毛,其如土石何?(《愚公移山》)
③关关雎鸠,在河之洲。(《关雎》)
④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曹刿论战》)
⑤公输子之意不过欲杀臣。(《公输》)
⑥寡人欲以五百里之地易安陵,安陵君其许寡人!(《唐雎不辱使命》)
由以上例子分析可知,当“之”后面的一个词是名词(如“趣”、“洲”、“狱”、“意”、“地”)或名词性短语(如“一毛”)时,“之”作结构助词“的”解。
2、“之”用于主谓之间,不译。
如:①甚矣,汝之不惠!(《愚公移山》)
②徐公不若君之美也。(《邹忌讽齐王纳谏》)
③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
④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⑤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岳阳楼记》)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当“之”用在一个名词或代词(主语)和一个动词或形容词(谓语)之
间时,“之”不译。
先天下之忧而忧 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作者
3、“之”起调节音节作用,不译。
这种用法,在初中阶段并不多见,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②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陈涉世家》)
可以看出,这种“之”多用于时间副词后面,作用为调节音节,不译。
之用作助词,又分几种情况:
(一)结构助词,定语的标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可译为"的",有的可不译。
如: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赤壁之战》)
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师说》)
(二)结构助词,补语的标志。用在中心语(动词、形容词)和补语之间,可译为"得"。
如:古人之观于天地、山川、草木、鸟兽,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无不在也。(《游褒禅山记》)
(三)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省去。
如:宋何罪之有?(《公输》,即"宋有何罪")
(四)结构助词。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译时也可省去。
如: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师说》)
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捕蛇者说》)
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隆中对》)
(五)音节助词。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使之凑成四个字,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
如:顷之,烟炎张天。(《赤壁之战》)
原文:
往见伯乐,曰:臣有骏马,欲卖之,比三旦立于市,人莫与之言,愿子
还而视之,去而顾之,臣愿献一朝之贾。
选出下句中''之''字用法不一样的一项
A.臣有骏马欲卖之
B.愿子还视之
C.去而顾之
D.臣请献一朝之贾
1.用作代词,又分几种情况: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作宾语或兼语,不作主语。例如:
作《师说》以贻之。(《师说》,代人,作宾语。)
輮使之然也。(《劝学》,代物,作兼语。)
人非生而知之者。(《师说》,代事理,作宾语。)
(二)指示代词,表近指。可译为“这”,通常作复指性定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