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7.11.29
【字 号】大教〔2017〕156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
 
大教〔2017〕156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2017年11月29日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辽宁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本文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  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9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五)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科学、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
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14号)。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五条  设立初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3.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五)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14号)。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六条  设立普通高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24个班型以下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25个班型以上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400米以上。
  (二)生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并配备符合资质的专职校医。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2.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五)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通用技术、音乐、美术、多功能等专用教室,卫生(保健)室、安防监控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及内部设施、设备配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七条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33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使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
  (二)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应,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和其他办学条件应参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专任教师师生比达到1︰2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五)与专业设置相匹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内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六)具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以及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七)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辽宁省教育厅  (八)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八条  设立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