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创建体育特教育学校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28
【字 号】辽政办发[2007]81号
【施行日期】2007.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辽宁省创建体育特教育学校管理办法
(辽宁省教育厅2007年11月20日制定,辽宁省人民政府2007年11月28日辽政办发[2007]81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素质教育,提升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激发学生自主锻炼的积极性,提高学校体育工作水平,促进全省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体育特学校的指导思想: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把体育作为素质教育的突破口,着眼于全体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坚持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结合,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深入持久地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积极探索实施“体育·艺术2+1项目”工程。要在“特”字上下功夫,形成不同于一般学校,具有独特性、趣味性、科学性、稳定性等内在特征和风格的体育活动模式,全面提高学生内在素质和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条 体育特教育学校,是指在学校教育工作中,突出体育特,在体育课程设置、
项目选择、环境设施、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实施方法手段和学生体育技能学法上,具有明显的独特性,且取得显著的教育教学效果。在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中,起引领和示范作用。力争在3至5年内全省中小学体育特教育学校,小学初中达到30%,高中职高达到20%。
  第四条 创建体育特教育学校,要以体育的独特魅力为前提,充分发挥体育的育人、审美、健身和文化素养的功能,使学生通过体育技能的学习和参与课外体育活动的实践,体验体育的乐趣,养成自觉锻炼的习惯,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积极进取、不畏艰险、顽强拼搏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 创建体育特教育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以提高全体学生体育技能,增强学生体质为基础,树立终身体育的思想,培养学生1至2项的体育技能,使学生都能熟练地掌握和运用,终身受益。
第二章 体育教学
  第六条 要开足国家规定的体育课时,积极探索新时期的体育教学改革。从学生特点和学校条件出发,低年龄段要强调趣味性、集体性和安全性,全面发展学生身体素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高年龄段学生,要根据学生自身特点的发展要求,增加课程内容的选择性,强调活动的多样性,增强学生自觉参与锻炼的意识。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要从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传统出发,积极进行体育校本课的探索研究,创编体育校本教材,形成自身的体育特。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具有现代特点的体育项目课程。
  第八条 高中教育阶段要积极进行体育课程改革,学生自助选择项目要丰富。除基础项目外,根据学校规模不得少于6至10个项目的选择空间。在改革探索中形成自身特。
  第九条 要不断地改进体育教学方法和形式,深化体育教育改革,要建立集体备课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教研活动,提高体育教学水平和质量,逐步形成具有本地区本校学科项目特点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要安排一小时课外体育活动。要建立每天不少于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内容安排要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实效突出,要与体育校本教材和分类提高有机结合形成本校特。
  第十一条 认真组织实施“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结合“2+1项目”,注重培养学生兴趣和爱好,形成人人都参与,班班有活动,具有特的体性活动方式与内容。学生参与率要达到98%,85%以上学生在本校学段内掌握两项体育技能。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要率先垂范,坚持每天参加学校体育锻炼活动,班主任带领全体学生共同参加体育活动,保证活动的安全。全校教师的参与率要达到95%以上。
第四章 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具有本地区本学校的体育特项目的代表队2至3个。坚持常年训练,每周训练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90分钟,并要形成梯式训练结构,队员分布在各年级,在训队员不少于参加比赛需要人数的2.5倍。
  第十四条 要做好运动员思想教育、文化学习、队伍管理等方面工作,使校代表队队员,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专项技能,既是体育后备人才,又是普及学校特项目的骨干。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省、市、县(市、区)教育和体育部门组织的比赛活动,并取得相应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具有本校特的体育节或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含趣味运动会),学生参赛率达到85%以上。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体育特项目竞赛制度,班集体竞赛项目和单项比赛每年各不少于2至3项,要形成班班搞比赛、人人有项目的氛围。
  第十八条 学校要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项目的分类提高培训,实行课内外相结合,促进多数学生体育技能的提高。节假日学校场馆要向学生开放。
第五章 体育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按要求配齐体育教师。学校体育教师占整个教师的百分比:小学不低于11.6%、初中不低于8.8%、高中职高不低于5%,承担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配备数量要适当增加。辽宁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体育教师能力素质要适应体育特教育学校工作的需要。学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无不合格或不胜任教师,应有一定比例的市级骨干或优秀教师。
  第二十一条 积极支持体育教师的学习与进修。努力提高体育教师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每两年参加不少于60学时培训,校本培训坚持经常。全体教师爱岗敬业。
  第二十二条 维护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应按体育教师的工作特点,科学核定工作量。在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奖励等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按时足额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章 体育设施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必须保证学校体育经费的投入。学校要保证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所需经费
从公用经费中提取或安排。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有与体育特项目相配套,能满足全校学生活动需要的,足够数量的体育场馆设施;要有200米以上的田径场和现代体育设施;高中要有体育馆,初中、小学要有快乐体育园地。人均体育活动面积要达到5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