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辽宁省教育厅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强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辽宁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城乡完全小学、普通中学的规划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学校建设和一校两址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先规划设计后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保证50年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建设按现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批准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执行。
第五条  内部设施设备按辽宁省教育厅制定的《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
第二章  队伍建设标准
第六条  干部队伍建设
1.校长的任职条件。校长应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合作意识、创新意识及民主作风;具备比较扎实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知识,了解和掌握教育法规、政策和现代教育观念、教育规律及信息技术,具有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推进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开展科学研究、依法管理学校的能力和水平;应具有教师资格,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学一级以上职称,具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接受校长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班子成员每3年进行一次岗位培训,在教育教学或管理上有特长,学术上和管理实践上有所长进。
第七条  教师队伍建设
1.教职工编制。教职工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我省相关机构编制标准严格核定。九年一贯制学校应增加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教师资格、学历。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为100%,其中,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1-6年级教师专科学历达90%以上,普通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7-9年级教师本科学历达80%以上。
3.教师结构和素质。学校严格按照教育教学所需配备学科教师,学科分布结构合理,有专职的音乐、美术、体育、计算机、外语和综合实践课教师;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合理,35岁以下的年轻教师占教师总数三分之一以上。教师能够胜任课程改革要求。
第三章  学校管理与质量
第八条  教育教学管理
1.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建立健全由校长领导下的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研组等组成的教育教学管理组织系统,并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3.德育管理。坚持德育为首,建立和完善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德育工作符合学生的身心特点,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德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各学科教学有机渗透德育内容;推进家庭教育,加强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建设,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加强班主任队伍和班集体建设以及团队的管理;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合格率100%;强化法制教育和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
4.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落实《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规定课程。对教师的教学计划、总结、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考试考核、理科教学中的演示实验、分组实验等常规工作和教师听课、评课均有明确要求,并有检查落实和考评办法。
5.设备管理。图书、仪器、电教设备和艺、体、卫器材有明细帐目,分类编目,存放科学,保管完善;建立使用登记帐簿,充分发挥图书、仪器、电教设备及生物标本、文体器
材的使用效益。
6.学籍管理。完善电子化学籍管理,学籍档案管理规范,学生变动手续齐全。
7.教育科研管理。24个班以上的学校设立教科室;建立以校为本的教研和培训制度,教科研活动经常、规范、有序,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50%以上教师参与教研教改或课题研究,并获得一定成果。
第九条  行政管理
1.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乱收费现象,学校经费收支合理,定期审计并公布结果。
2.后勤服务。后勤管理制度健全,坚持为教学、为师生服务;食堂管理规范,食品、饮水安全、卫生,进行营养配餐;从业人员健康证等齐全,遵守操作规程。
3.宿舍管理。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管理,按学生比例设立生活管理员,坚持舍务教师值班值宿;建立严格的作息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坚持执行;针对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基本生活知识、技能和身心健康的指导。
4.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园安全。制度健全,设施齐备并完好,措施得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学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条  教育质量
1.教育教学质量。学生有浓厚的学习兴趣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小学各年级学生学科质量评价合格率达100%。初中各年级全科合格率在97%以上;毕业班学生成绩合格按时毕业率达到100%;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升学率达到95%以上。
2.体、艺、卫工作。坚持“两课”、“两操”,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开齐开全艺术课程,开展课外和校外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学生生活丰富,多数学生有明显的个人兴趣、爱好;学生具有良好的身体状况,体质健康达标率不低于95%;每学年组织一次校运会和一届艺术节;开展学生心理、生理健康教育,保证健康教育课时,定期为学生体检,学生常见病、多发病、近视眼防治措施得力;常见病发病低于2%,近视眼新发病率低于4%
3.普及程度。小学在校生无辍学现象,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在1%以下,残疾儿童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以上。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确保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残疾学生班的普通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其他普通学校。
第十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校舍安全、安全设备、应急演练、校车补助、学校公共卫生等必要的安全支出,由市、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住宿费和家庭经济困难且路途较远的学生交通费,所需资金由学生所在学校同级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参加财务管理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使学校财务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选派财务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职业素质。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依法筹措事业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后,上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严格借贷资金管理。中小学为改善办学条件或解决具体问题,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贷款而拟签的协议,须经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批准后,方可签定。
第二十条  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明确责任,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