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教发[2011]1 
【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辽宁省教育厅 辽教发〔20111号)
  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控评价体系、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全面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的需要,是继续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和完善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需要。为了在我省建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与功能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行的终结性考试,也是目标常模参照考试,旨在全面反映普通高中学生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其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高校录取的参考依据,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督促学校认真执行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
  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测试及考查科目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分为考试科目、测试科目与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包括民族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包括英、日、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个科目。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外语不含听力)考试时间分别为90分钟,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卷独立命题合场考试,考试时间共150分钟;物理、化学、生物三卷独立命题合场考试,考试时间共150分钟;信息技术考试时间为50辽宁省教育厅分钟。
  测试科目为体育与健康。测试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基本依据,以测试耐力、力量、速度素质和运动能力为重点,测试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测试成绩以A(优秀)、B(良好)、C(及格)、D(不及格)四个等级呈现,测试成绩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