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6
【字 号】丹政办发[2008]55号
【施行日期】2008.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妇联、市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
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年度考核制度、表彰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切实做到“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督促检查”四到位。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制订相关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推动当地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二、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全面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院(校)要建立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并分别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三、加强幼儿教师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和人员。机构编制部门要会
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编制的管理,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和定编标准,做好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各县(市)区要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列入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所需教职工编制在本乡(镇)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重点用于园长和骨干教师编制。
  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不断提高合同制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以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和队伍稳定。
  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综合素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教师在职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幼儿园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提高培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和保育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要重视名园长和名教师的培养,鼓励幼儿教师取得高学历。
  建立幼儿教师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实行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园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用,教师由幼儿园自主聘任,实行合同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取得教师
资格的幼儿园教师给予登记注册,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快幼儿园建设。要加强公办幼儿园(所)建设,将其纳入基础教育总体发展规划,适当扩大公办幼儿园(所)的数量和规模。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城镇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以满足小区居民和外来人员子女就近入园的需求。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同步规划建设农村规范幼儿园,每个乡镇都要有1所以上中心幼儿园。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每年新建和改扩建一定数量的乡镇中心幼儿园(所),使其达到《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五、改革创新办园模式。进一步落实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办园质量,不断满足广大人民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乡镇中心幼儿园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推行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园或村教学点实行“六统一”(即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作统一考核、教玩具统
一配置、办学质量统一评估)运行模式。2009年上半年,全市取消农村小学举办的只招收学前一年的学前班。现已存在的学前班,要向独立的二年或三年制幼儿园(所)过渡。
  六、坚持和完善托幼园所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幼儿园所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县 (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举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幼儿园所进行全面检查,对质量下降、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声誉不好的园所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办园资格。公安、物价、卫生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共同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所)和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保障幼儿生命安全,使幼儿接受正规学前教育。
  七、幼儿园(所)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幼儿园(所)的公共事业费,煤、水、电、供热、垃圾清运、房租等按民用标准缴纳。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所)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任何部门不得以检查、抽样、化验、排污、残疾人保障金等理由向幼儿园(所)收取额外费用。
  八、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早期教育指导网络,开展3岁以下儿童早期教育,建立早期教育指导站,制定早期教育计划,开展
辽宁省教育厅灵活多样的面向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启动托班教师上岗培训,切实重视育婴师的培养。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努力形成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面向广大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
  九、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突出启蒙教育,注重幼儿体育锻炼、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活动,要防止和纠正“小学化”、“保姆式”的办学行为,全面实行素质教育。幼儿园(所)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班、兴趣班及各种实验为由,另外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