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财非〔2009336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辽宁省教育厅.小学生课后看护费。看护范围由各市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协商,报区县教育局备案,但每生每月最高不得超过8元。
  课后看护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看护期间内严禁讲新课和组织辅导;学校与学生家长要签订看护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看护时间是指教育部规定的在校6小时以外至1730分以前时段;课后看护费要纳入学校的预算管理,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教师的劳动补偿和弥补学校的水电等支出。
  2.校服费。小学生每生二年两套(运动装、夏装各一套),每两套最高不得超过120元;
初中生每三年两套(运动装、夏装各一套),每两套不得超过150元。
  校服的式样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采购过程必须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困难家庭学生的校服费,由学校提出名单,经审定后由区县政府予以补贴。校服式样要保持连续性,两年后学生不要求更换的,学校不得强制更换。
  3.社会实践活动费。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据实收取,收支公开;实践材料费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元。
  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课本费。每生每学期预收标准仍按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规定执行。
  三、具体要求
  1.各地区各学校不得擅自设立、增加任何新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收费不得突破省定标准,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下调收费标准。
  2.各学校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要切
实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未经公示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学生和家长有权拒交。
  3.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抵顶财政拨款,不得实行政府统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