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9.01
【字 号】辽政发[2003]34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
 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 (辽政发[2003]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部分经济困难家庭支付子女入学所需费用遇到一定困难。为保障困难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秋季入学起,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众疾苦,提高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促进辽宁教育与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对象、免费范围及标准
  1、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对象为农村贫困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城市低保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工读学校学生。
  2、对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杂费课本费和校内服务性收费。
  3、免收杂费的标准为,城镇初中、农村初中、城镇小学和农村小学杂费每学年分别为120元、100元、80元和60元。使用黑白版教材地区免收黑白版教材费,使用彩版教材地区免收彩版教材费。黑白版教材(学科课本,不含教学辅助用书)费为,小学每生每学年平均为9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平均为200元。
  4、免收校内服务性收费包括:住宿费、补课费、热饭盒费、计算机上机费、校服费。
  二、补贴资金的筹措办法
  1、免收杂费、课本费(按黑白版计算,下同)的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筹措,省政府每年拨款安排专项资金。各市、县(区)也要按要求比例、额度筹措配套资金。
  2、义县、阜新县、彰武县、朝阳县、北票市、建平县、喀左县、凌源市、西丰县、建昌县免收困难家庭学生杂费、课本费的补助资金由省专项资金解决;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义县除外),营口市、阜新市(阜新县、彰武县除外),辽阳市、铁岭市(西丰县除外),葫芦岛市(建昌县除外)以及康平县、岫岩县免收课本费的补助资金由省专项资金解决50%,免收杂费的补助资金由各市全额解决;沈阳市(康平县除外)、大连市、鞍山市(岫岩县除外),盘锦市免收杂费、课本费补助资金由本市自行解决。
  3、使用彩版教材与黑白版教材的差价部分由各出版部门承担。
  4、校内服务性收费由学校免收,其中,校服费由生产或销售企业赞助。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免收杂费、课本费补贴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省民政厅、扶贫办:负责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低保人口范围的确定。
  省教育厅:参与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督促检查学校服务性收费免收和部分代收代支费免收的落实。
  省出版集团:承担省出版彩版教材的差价部分资金。
  省审计厅:负责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审计。
  四、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学生的确认办法
  1、各市教育、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共同负责本市各县(市、区)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人数、补贴资金的预测。市教育局、财政局要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告资金需求和本市筹措资金情况。
  2、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共同下达各市免交费用人数控制数。
  3、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共同负责编制各镇、乡(街道)免交费用人数分配方案。
  4、对持有城市低保证和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困难家庭学生直接认定为免交费用学生。
  5、对农村无社会救济证,但确实无力支付义务教育阶段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申请表》。村民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学生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免交费用学生的初认名单。
  6、乡、镇(街道)及有关中学、中心小学(城市小学),要结合下达到本乡、镇(街道)的免交费用人数控制数,确定本镇、乡(街道)免交费用学生的名单,并予以公示。
  7、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工读学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上报学生名单。
  8、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共同对免交费用学生名单进行审批。
  9、对免交费用的学生每学年确认一次。学生个人在杂费、课本费等方面只能享受政府或社会有关团体和个人的一次资助。
  五、免收杂费、课本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省、市两级政府筹措的专项资金设专户存储。按照“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2、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市减免学生杂费、课本费学生人数、标准和负担金额,在财政年度结算时将省拨付资金和各市财政负担资金同时划至省专户存储。省财政厅于每年8月和1月分两次将减免杂费专项资金拨付到县(市、区)专户。
  县(市、区)教育局每学期开学前经财政专户把专项资金及时拨到学校,学校直接用于补足学校杂费收入,并在免收杂费学生登记表上予以登记,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并签字。
  3、省、市负责的课本费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于每学年订书前拨到有关县(市、区)新华书店,直接为免收课本费学生订书。免收课本费的学生收到课本后,在免收课本费学生登记表上予以签字。
  六、免收校内服务性收费和部分代收代支费的办法
  1、对县(市、区)有关部门批准免费的学生学校免收校内服务性收费,并登记核算免收资金数量。
  2、对免收校内服务性收费资金数量较大的学校,由县(市、区)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3、学校订购校服时一并为免费学生订购,资金由校服生产或销售企业解决,写入购销合同。免费学生校服与其他学生校服一并发送。
  七、免收杂费。课本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办法
  1、省、市拨付给学校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和学生订书开支,不得侵占或挪用。
  2、建立专项资金年审制度。为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省、市建立专项资金年审制度,由审计部门负责,教育、财政、民政部门参与,并将年度专项资金审计结果报告省、市政府。
  3、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逐级决算报告汇总制度,并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4、各市、县(市、区)设立并公布困难家庭学生免收杂费、课本费工作监督电话,发现营私舞弊和侵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