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公告2020年第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
关于延续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1年1⽉1⽇⾄2030年12⽉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中规定的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由发展改⾰委牵头制定。该⽬录在本公告执⾏期限内修订的,⾃修订版实施之⽇起按新版本执⾏。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励类产业项⽬时,可提请发展改⾰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税务部门另⾏制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治区、⼴西壮族⾃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治区、陕西省、⽢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治区、新疆维吾尔⾃治区和新疆⽣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家族苗族⾃治州、湖北省恩施⼟家族苗族⾃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
五、本公告⾃2021年1⽉1⽇起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实施西部⼤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西部⼤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2021年1⽉1⽇起停⽌执⾏。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
2020年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