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大全
有时候,大家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拿不准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哪些是减、免、缓、扣和暂不征收的,今天税小皖按照文件后先顺序,给你编排好了,需要缴纳的9项,减征的3项,免征的27项,暂缓征收的1项,扣除一定标准征收的1项,暂不征收的2项。
看看就明白了,本文还涉及最新今年疫情期间个税免征项目哟。
一、需要缴纳个税的有9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共3项
(一)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7号)第一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一条: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免征个人所得税共27项
(一)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人才税负差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第一条: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四)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六条: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七)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十)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十一)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五款: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二)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政策依据:
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