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国务院印发政策,进⼀步⿎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政策缘起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与国际先进⽔平相⽐,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我发展能⼒不强,应⽤开发⽔平急待提⾼,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
有鉴于此,国务院在《⿎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件)的基础上,于2011年1⽉印发《进⼀步⿎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政策》(国发〔2011〕4号),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
⼆、政策亮点
本次印发的政策,从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研究开发政策、进出⼝政策、⼈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市场政策、政策落实⼋个⽅⾯进⼀步明确了政策的⽀持⼒度与扶持导向。其中最⼤的亮点在于财税政策,⼀⽅⾯明确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使⽤对象与具体内容;另⼀⽅⾯提出了另⼀项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免五减半”,极⼤⿎励了不同规模、不同技术层次的集成电路企业的发展。
所谓“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对集成电路线宽⼩于0.8微⽶(含)的集成电路⽣产企业,经认定后,⾃
获利年度起,第⼀年⾄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获利年度起,也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所谓“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即对集成电路线宽⼩于0.25微⽶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获利年度起,第⼀年⾄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第⼗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执⾏
政策执⾏上,“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将根据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动态调整。企业在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时若存在交叉情况,需由企业选择⼀项最优惠政策执⾏,不叠加享受。并且,本次公布的所有扶持政策,继续贯彻“⼀视同仁”的态度,凡在我国境内设⽴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
四、蕴含机遇
除了财税政策外,《若⼲政策》在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等⽅⾯的具体优惠措施同样值得关注,蕴含着更⼤的发展机遇。
⽐如研究开发⽅⾯,该政策明确,要充分利⽤多种资⾦渠道,重点⽀持基础软件、⾯向新⼀代信息⽹络的⾼端软件、⼯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端芯⽚、集成电路装备和⼯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系统的研发。由此不难看出,未来在⼯业软件、⾼端新品、集成电路装备和⼯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等领域,蕴藏着不可估量的发展机遇。
⽐如知识产权⽅⾯,该政策强调,加⼤对⽹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度,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中发智造认为,在这⼀政策⽀持下,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环境将越来越好,并且越来越多像中发智造⼀样的平台也将在政策的激励下,提供更精准更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成果转化、专利申请等⽣态服务,为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政策原⽂:
进⼀步⿎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 18号)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技术⽔平显著提升,有⼒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平相⽐,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我发展能⼒不强,应⽤开发⽔平急待
相⽐,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我发展能⼒不强,应⽤开发⽔平急待提⾼,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产业发展质量和⽔平,培育⼀批有实⼒和影响⼒的⾏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财税政策
(⼀)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进⼀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于0.8微⽶(含)的集成电路⽣产企业,经认定后,⾃获利年度起,第⼀年⾄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于0.25微⽶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获利年度起,第⼀年⾄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第⼗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项⽬,因集中采购产⽣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资⾦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料件,符合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照国发18号⽂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31⽇前⾃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期满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项最优惠政策执⾏,不叠加享受。
⼆、投融资政策
(⼗)国家⼤⼒⽀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持。⿎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建设。
(⼗⼀)国家⿎励、⽀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做强进⾏的跨地区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各级⼈民政府要积极⽀持引导,防⽌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
(⼗⼆)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等资⾦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创业投资基⾦,⽀持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主要⽀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或创业投资基⾦,引导社会资⾦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股票、债券等多种⽅式筹集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三)⽀持和引导地⽅政府建⽴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知识产权等⽆形资产进⾏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的作⽤,积极为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四)政策性⾦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科技项⽬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给予重点⽀持。
(⼗五)商业性⾦融机构应进⼀步改善⾦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六)充分利⽤多种资⾦渠道,进⼀步加⼤对科技创新的⽀持⼒度。发挥国家科技重⼤专项的引导作⽤,⼤⼒⽀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应⽤。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标,重点⽀持基础软件、⾯向新⼀代信息⽹络的⾼端软件、⼯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端芯⽚、集成电路装备和⼯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科技部、发展改⾰委、财政部、⼯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作。
(⼗七)在基础软件、⾼性能计算和通⽤计算平台、集成电路⼯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软件和芯⽚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程实验室、国家⼯程中⼼和企业技术中⼼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产学研⽤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励软件企业⼤⼒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提⾼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
四、进出⼝政策
(⼗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的⾃⽤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税收按照现⾏法规执⾏。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合同,政策性⾦融机构可按照独⽴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持。
(⼆⼗⼀)⽀持企业“⾛出去”建⽴营销⽹络和研发中⼼,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才政策
(⼆⼗⼆)加快完善期权、技术⼊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员和管理⼈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级⼈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的产业基地(园区)、⾼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才,
优先安排本⼈及其配偶、未成年⼦⼥在所在地落户。加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才提供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校要进⼀步深化改⾰,加强软件⼯程和微电⼦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式,努⼒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性⼈才。加强软件⼯程和微电⼦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四)⿎励有条件的⾼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式建⽴微电⼦学院,经批准设⽴的⽰范性微电⼦学院可以享受⽰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持建⽴校企结合的⼈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持⽰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学院与国际知名⼤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才。
(⼆⼗五)按照引进海外⾼层次⼈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层次⼈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六)⿎励软件企业进⾏著作权登记。⽀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持。加⼤政策扶持⼒度,⼤⼒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为。加⼤对⽹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度,积极开发和应⽤正版软件⽹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进⼀步推进软件正版化⼯作,探索建⽴长效机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预装⾮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落实政府机关使⽤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财政预算,对通⽤软件实⾏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式将电⼦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作中的⼀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建⽴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励⼤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业务机构剥离,成⽴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进⼀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知识产权排除、
限制竞争以及滥⽤市场⽀配地位进⾏不正当竞争的⾏为,充分发挥⾏业协会的作⽤,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完善⽹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络化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政策落实
(三⼗⼆)凡在我国境内设⽴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三)继续实施国发18号⽂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发展改⾰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四)本政策⾃发布之⽇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