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执⾏⼝径明确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在2018年1⽉1⽇⾄2020年12⽉31⽇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途发⽣的其他⽀出确定单位价值,⾃⾏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结算前发⽣的⽀出确定单位价值。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结算时间确认。
⼆、固定资产在投⼊使⽤⽉份的次⽉所属年度⼀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致。
四、企业根据⾃⾝⽣产经营核算需要,可⾃⾏选择享受⼀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决算情况说明等);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六、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2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公告出台背景
⼀、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步⽀持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于2014年、20
15年两次下发⽂件,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包括:⼀是六⼤⾏业和四个领域重点⾏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是上述⾏业⼩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产经营共⽤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次性税前扣除;三是所有⾏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次性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允许加速折旧;四是所有⾏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次性税前扣除。
为进⼀步扩⼤优惠范围,引导企业加⼤设备、器具投资⼒度,提⾼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性,4⽉25⽇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8年1⽉1⽇⾄2020年12⽉31⽇,将固定资产⼀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设备、器具⼀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通知》的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制定本公告,进⼀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实施。
⼆、公告主要内容
(⼀)明确设备、器具⼀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通知》规定,2018年1⽉1⽇⾄2020年12⽉31⽇,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次性在税前扣除。考虑到本次政策受惠⾯⽐较⼴,企业享受意愿强,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公告对有关执⾏⼝径进⾏了明确:
⼀是明确“购进”的概念。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建造、融资租⼊、捐赠、投资、⾮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式。公告明确“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建造两种形式。将⾃⾏建造也纳⼊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此外,“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过的固定资产。
⼆是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法。此前的政策⽂件中未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法进⾏明确。《通知》下发后,不少企业询问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如是否包含安装费等。为统⼀政策执⾏⼝径,公告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法进⾏了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法保持⼀致,具体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途发⽣的其他⽀出确定单位价值;⾃⾏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结算前发⽣的⽀出确定单位价值。
三是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时间为2018年1⽉1⽇⾄2020年12⽉31⽇,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式会在销售⽅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明确⼀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固定资产投⼊使⽤⽉份的次⽉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种特殊⽅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致。公告对此进⾏了相应规定。⽐如,某企业于2018年12⽉购进了⼀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投⼊使⽤,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次性税前扣除。
(三)明确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致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次性税前扣除⽅法,不影响企业享受⼀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法。
(四)明确企业可⾃主选择享受⼀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实⾏⼀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后,纳税⼈可能会由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同,⽽产⽣复杂
实⾏⼀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后,纳税⼈可能会由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同,⽽产⽣复杂的纳税调整问题,加之⼀些固定资产核算期限较长,也会增加会计核算负担和遵从风险。对于短期⽆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选择实⾏⼀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进⼀步加⼤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限制,该亏损可能⽆法得到弥补,实际上减少了税前扣除额。此外,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往往不会选择⼀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的⼀项权利,纳税⼈可以⾃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因此,公告规定企业根据⾃⾝⽣产经营需要,可⾃⾏选择享受⼀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为避免恶意套取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五)明确企业享受⼀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
为保证优惠政策的准确执⾏,公告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续。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的基础上,
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相关内容进⾏了调整,具体为: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六)明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为保证政策的完整性,公告明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
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
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设备、器具投资⼒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企业在2018年1⽉1⽇⾄2020年12⽉31⽇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8年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