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详见文件:财税[2011]117号
  2.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以上均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5.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6.特殊行业减免征收。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详见文件:财税[2011]62号
  三、营业税
  1.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详见文件:财税[2011]51号
  2.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详见文件:鲁财税[2011]91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有助
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当前,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今后试点范围将继续扩大。详见文件: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
  四、增值税
  1.起征点提高。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详见文件:鲁财税[2011]91号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详见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
  3.销售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按不同种类可享受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详见文件:财税[2008]156号、鲁国税函[2009]23号
  4.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具体限额按照企业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详见文件:鲁国税函[2008]27号
  五、关税
  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免征部分进口关税。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详见文件:国发[2009]36号
  六、印花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详见文件:财税[2011]105号
 
  收费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取消50项涉企收费
  自2012年2月1日起,我省取消1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浅海滩涂资源费、门楼牌工本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委托拆迁费、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落地原油管理费、净化费、净化统筹基金、回收劳务费、装车费、清罐污油管理费、油区内准运证工本费、油田物资运输检查费、工农工作协调费、堤坝桥闸养护费、水工程占用补偿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石油勘探开发排污费、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详见文件:财综〔2011〕127号、鲁财综〔2012〕8号;
  其他被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详见文件:财综〔2011〕9号、鲁财综〔2011〕30号
  八、小微企业免征26项收费项目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我省区域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中央批准设立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组织机
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土地登记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清真食品认证费以及省级批准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著名商标评审费、公告费和交通部门的《航行签证簿》工本费、《船舶进出口报告单》工本费、《汽车客货运单据》工本费共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文件:财综〔2011〕104号、鲁财综〔2011〕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