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解读(含视频)
为进⼀步⽀持⼩微企业发展,扩⼤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主体范围⾄全部⼩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3⽉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步实施⼩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财税10号公告),税务总局同步发布了《关于进⼀步实施⼩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3号公告),对⼩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主要内容及征收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3⽉30⽇,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税务讲堂”⽹上公开课,税务总局财产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详细解读了⼩微企业“六税两费”的减免政策。下⾯,本⽂将围绕⼤家关⼼的11个问题逐⼀讲解。
1.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10号公告的规定,⾃2022年1⽉1⽇⾄2024年12⽉31⽇,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增值税⼩规模纳税⼈、⼩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税务总局3号公告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做出了细化规定,包括⼩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的适⽤、增值税⼩规模纳税⼈向⼀般纳税⼈转换时减免政策的适⽤、优惠政策的办理以及申报表的修订等内容。
总体来讲,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是对原有“六税两费”政策的扩围,体现四个特点:⼀是扩⼤适⽤主体范围。政策适⽤主体范围由增值税⼩规模纳税⼈扩⼤⾄全部⼩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是延续减免幅度。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在50%的幅度内确定减征“六税两费”。三是细化了⼩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的追溯调整增加纳税⼈办税负担,财税10号公告和税务总局3号公告对⼩型微利企业的具体判定⽅法进⾏了分类细化。四是持续简化办税流程。本次减免优惠继续实⾏⾃⾏申报享受⽅式,纳税⼈不需额外提交资料。同时,对《财产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等4个申报表单进⾏了修订,增强了优惠享受的便利度。
2.哪些纳税⼈可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规模纳税⼈、⼩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很多纳税⼈问,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不可以享受这个政策,我们说,如果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增值税⼩规模纳税⼈,是可以申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
3.此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所说的“⼩型微利企业”指的是哪些企业?
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的“⼩型微利企业”基本延⽤了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型微利企业”标准,即
⼩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现⾏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300⼈、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项条件的企业。
对于登记为增值税⼀般纳税⼈的新设⽴企业,在办理⾸次汇算清缴前,⽆法确认是否为⼩型微利企业。对于这类企业能不能享受政策,本次借⽤了“⼩型微利企业”的部分判定标准,以确保政策红利及时送出。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条第(⼆)项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登记为⼀般纳税⼈的新设⽴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前,依据申报期上⽉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数不超过300⼈、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对于新设⽴当⽉即按次申报“六税两费”的,则根据设⽴时点是否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来判断。同时,为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税务总局3号公告同时明确,新设⽴企业按规定办理⾸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次汇算清缴结果进⾏更正。
4.⼩型微利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企业属于增值税⼩规模纳税⼈的,直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企业登记为增值税⼀般纳税⼈的,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型微利企业的,除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条第(⼆)项规定的情形外,可⾃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1⽇⾄次年6⽉30⽇申报享受减免优惠;2022年1⽉1⽇⾄6⽉30⽇期间,纳税⼈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5.新设⽴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这个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种情况,新设⽴企业属于增值税⼩规模纳税⼈的,可直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第⼆种情况,新设⽴企业登记为增值税⼀般纳税⼈的,要区分办理⾸次汇算清缴前和办理⾸次汇算清缴后两个阶段来适⽤政策,办理⾸次汇算清缴前要根据刚才第三个问题中介绍到的⼈员和资产等标准来判断能否按照“⼩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如,A公司2021年6⽉成⽴,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12⽉1⽇登记为增值税⼀般纳税⼈,2022年3⽉31⽇的从业⼈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和4500万元。A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10⽇申报2022年3⽉的资源税和2022年1-3⽉的房产税时,如果尚未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采⽤4⽉的上⽉末,即2022年3⽉31⽇的从业⼈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来判断能否按照“⼩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本例中,因为A公司2022年3⽉31⽇的从业⼈数不超过300⼈、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所以可以享受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般纳税⼈的新设⽴企业,按规定办理⾸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型微利企业的,⾃办理汇算清缴的次⽉1⽇⾄次年6⽉30⽇,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型微利企业的⼀
般纳税⼈,⾃办理汇算清缴的次⽉1⽇⾄次年6⽉30⽇,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型微利企业之⽇起⾄次年6⽉30⽇,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办理⾸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例如,B公司2021年6⽉成⽴,2022年5⽉⾸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显⽰为⼩型微利企业。按照某省房产税征期规定,B公司应当于2022年12⽉⼀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税款,B公司在2022年12⽉⼀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税款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6.新设⽴企业在办理⾸次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更正?
答案是不需要更正。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条第(⼆)项规定,登记为⼀般纳税⼈的新设⽴企业按规定办理⾸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次汇算清缴结果进⾏更正。
例如,C公司于2022年4⽉10⽇申报3⽉的资源税和2022年1-6⽉的房产税时,按⼩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20⽇⾸次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不需要对2022年4⽉10⽇申报缴纳的3⽉资源税和2022年1-6⽉房产税进⾏更正。
7.⼩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申报进⾏更正?
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条第(⼀)项、第(⼆)项关于⼩型微利企业、新设⽴企业如何根据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享受减免优惠的时点的规定,都是针对按规定进⾏正常申报的情形来说的。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逾期申报或更正申报的情况,逾期申报或更正申报的结果不应当改变其对应的“六税两费”的减免期间。因此,根据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条第(三)项规定,登记为增值税⼀般纳税⼈的⼩型微利企业、新设⽴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相应更正。
例如,D公司于2021年6⽉成⽴,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10⽉1⽇登记为增值税⼀般纳税⼈。2022年5⽉底前,D 公司未按期办理⾸次汇算清缴申报,D公司于2022年4⽉和7⽉征期分别申报了当年1-3⽉和4-6⽉的“六税两费”,按照⼩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8⽉,D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型微利企业。
根据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条第(⼆)项、第(三)项规定,“六税两费”的减免税期间应当根据正常办理⾸次汇算清缴的时间确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D公司应当于2022年5⽉底前办理⾸次汇算清缴,所以其申报2022年6⽉1⽇⾄2023年6⽉30⽇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根据5⽉⾸次汇算清缴结果来确定。同时,办理⾸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及之前“六税两费”的,也应根据⾸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享受减免优惠。
本案例中,虽然D公司办理⾸次汇算清缴的时间逾期⾄8⽉份,但是并不改变⾸次汇算清缴结果对应的减免税期间。由于D公司的⾸次汇算清缴结果确认其不属于⼩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6⽉1⽇⾄2023年6⽉30⽇,不能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次汇算清缴后,申报当⽉(5⽉)及之前(4⽉)的“六税两费”时也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因此,D公司7⽉征期申报的4-6⽉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更正申报,补缴减免的税款。
另⼀⽅⾯,根据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条第(⼆)项、第(三)项规定,新设⽴企业按规定办理⾸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次汇算清缴结果进⾏更正。因此,D公司按规定在4⽉征期申报2022年1-3
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次汇算清缴结果进⾏更正。因此,D公司按规定在4⽉征期申报2022年1-3⽉的“六税两费”就不必进⾏更正。
8.增值税⼩规模纳税⼈按规定转登记为⼀般纳税⼈,或应登记为⼀般纳税⼈⽽逾期未登记的,能否适⽤“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为进⼀步明确纳税⼈类型发⽣变化时享受减免优惠的具体时间,按照有利于纳税⼈和简化申报的原则,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条规定:增值税⼩规模纳税⼈按规定登记为⼀般纳税⼈的,⾃⼀般纳税⼈⽣效之⽇起不得再按照增值税⼩规模纳税⼈适⽤“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模纳
税⼈标准应当登记为⼀般纳税⼈⽽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逾期次⽉起不得再按增值税⼩规模纳税⼈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这⾥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规模纳税⼈转为⼀般纳税⼈后,如果属于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条规定的⼩型微利企业或新设⽴企业,或者登记为个体⼯商户,仍然可以按照“⼩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商户”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9.纳税⼈已经享受了“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财税10号公告和税务总局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增值税⼩规模纳税⼈、⼩型微利企业、个体⼯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例如,个⼈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如果某省确定的增值税⼩规模纳税⼈房产税减征⽐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半,即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10.税务总局3号公告修订了哪些申报表单?
鉴于此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主体增加了⼩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税务总局3号公告修改了4个表单,分别是:《财产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般纳税⼈适⽤)〉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在上述表单中增加了⼩型微利企业、个体⼯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并相应修改了填表说明。
11.纳税⼈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怎么操作?
本次减免优惠实⾏⾃⾏申报享受⽅式,纳税⼈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申报时,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申报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主体选项并确认适⽤减免政策起⽌时间后,系统将⾃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动计算减免税款。
最后,需要提醒⼤家注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期限是2022年1⽉1⽇⾄2024年12⽉31⽇。纳税⼈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的,系统将在纳税⼈下次申报时,⾃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对申请退还的,减征税款将按程序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