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方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刻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治理过程中发觉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要紧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讲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