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13
【字 号】焦政办〔2016〕104号
【施行日期】2016.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
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6〕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五个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3日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符合焦作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已在焦作市工作、来焦作市自主创业或已与焦作市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在具备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人才中,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无年龄限制,省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市级高级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
河南人事人才网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程序。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    认定标准。
  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国家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及其研发团队,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名老中医,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人才:省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百人计划”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省优秀专家,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原名师,河南省名中医,全国技术能手,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人才:市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焦作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焦作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焦作市市管专家,焦作市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E类人才:高级人才。主要包括:焦作市高层次创新人才,焦作市高层次创业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第十条    对我市急需紧缺、确有真才实学、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标准难以界定的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特别贡献的“偏才”“专才”,经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十一条    如有重大新增标准,在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增加相关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受理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颁发认定证书。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其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五)入库。经认定的人选将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存档。
  第十七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高层次人才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第(一)、(二)项情形被取消资格的,今后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等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再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未享受过我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任期内高层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