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教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
宁波大学研究生院
补充说明
关于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评审条件”第五条“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要求”:1.学习成绩:专业学习成绩达到本专业前50%的补充说明如下:
1、研究生一年级、博士生一年级:专业学习成绩由“入学成绩、复试成绩”相加后计算得出。
2、研究生二、三年级专业学习成绩由“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选修课”三类分数相加除以课程数计算得出。
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研工办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