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3.10
常州卫生信息网
【字 号】苏卫办社妇[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社妇〔2011〕4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是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重大举措,能有效加强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综合防治,减少婴儿感染,保障母婴健康。为此,国家把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列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医改重点工作任务,摆上突出的位置,予以重点加强。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在资金安排、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规范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内容繁杂,涉及环节多,推进难度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统筹协调社妇、疾控、医政、规财等职能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项目工作的合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承担起项目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日常业务管理,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项目工作实施情况的督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梅毒检测技术指导、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和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等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社会高度关注,相关信息的严格管理和准确发布非常重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业务培训,规范信息数据的收集、审核和上报,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含国家和省级试点地区),通过网络直报及时报送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个案登记卡,相关的纸质项目工作月报表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统一报送我厅,国家试点地区还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网络直报项目工作月报表。
  附件: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2、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国家和省级试点地区名单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2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国家和省级试点地区名单
  国家试点地区:
  江阴市、徐州市铜山区、苏州市城区、昆山市、
  淮安市淮阴区、盐城市盐都区、扬州市邗江区、
  丹阳市、靖江市
  省级试点地区:
  南京市六合区、高淳县、无锡市锡山区、宜兴市、
  徐州市贾汪区、徐州市泉山区、常州市天宁区、溧阳市、苏州市吴中区、张家港市、太仓市、如皋市、如东县、
  赣榆县、灌云县、淮安市楚州区、洪泽县、东台市、
  宝应县、句容市、兴化市、泗洪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