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福建省遴选公务员职位表【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公布日期】2021.04.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4月15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局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服务广大干部,服务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超越。
  第五条 省广播电视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遵循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依规依法、全面从严,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方便利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人事处负责,集中管理局党组管理的干部的人事档案。范围包括: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职工人事档案正本;局机关处级以下退(离)休人员干部人事档案;其他应由局人事处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局人事处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
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
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 人事部门及个人应当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移交给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以及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第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由局人事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