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构建现代化法院管理体制
论文提要:
法院管理体制问题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目前,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管理体制与目前的审判形势很不相适应,引出了诸多社会上的焦点问题。我国传统的法院管理体制行政化痕迹较浓、存在不少弊端,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法院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党的十六大为此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那么,如何完善法院管理体制,更好地调动法官的积极性,让法官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又如何为审判工作提供保障,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本文拟从法院管理现代化的内涵人手结合现阶段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对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作浅要分析,提出创建现代化的法院管理体制的设想,希望能对法院体制改革有所帮助。(全文共约6200字)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以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法院自然提出了创建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法院现代化的提法,给人的第一感觉通常是关于物质文明建设的内容,正如一位外国法官参观中国某中级人民法院后发出的感叹:
你们有这么现代化的建筑、设施、速录员,是一个真正的现代化法院!以往各级法院在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对建设现代化法院的要求,通常也只是指两庭建设、物质装备、通讯设施等。但是,当前现代化法院的内涵和构成要素已经不仅仅限于硬件设施的现代化,而是应当赋予其更加丰富的内涵,尤其是软件建设上,甚至可以说现代化法院的口号囊括了法院工作的所有方面。
一、现代化的法院管理制度的内涵
(一)是现代司法装备。司法装备是法院现代化的典型外在标志。这要求在法院工作中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建设有充足、便利的设施等。具体体现在法院的审判大楼建设、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二)是现代司法工作机制。司法机关必须运用最佳体现司法工作特有规律的工作机制、工作方法进行运作,具体包括司法程序、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等工作的机制。
(三)是现代司法组织形式。在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工作机制基础上,科学的组织形式便成为现代化法院的组织基础,也是工作机制发挥最佳效能的组织保证。现代司法组织
制度要求必须科学地设置审判组织形式、司法行政机构,正确处理法官与司法行政人员之间、审判职务与司法行政职务之间的关系。
(四)是现代司法队伍。现代化的司法人员首先拥有现代化的司法理念武装头脑,作为指导一切活动的司法意识形态。法官必须达到职业化的标准,其中政治素质当属首要,司法知识与司法技能当为基本,职业道德约束当为重要保障。除法官之外,司法行政人员队伍也是现代化法院的必要组织部分。要打破以往忽视司法行政人员专门化的传统,培养理解和遵循司法活动规律、能最佳为审判职能服务的专业人员队伍。
(五)是现代司法文明。文明是社会的进步状态,而司法文明标志着司法制度进步的状态,体现着司法制度的整体发展水平。根据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涵,现代司法文明包括了上述四项要素的所有文化积淀或者升华,体现了人类在文明方面的共同追求。因此,可以说,现代司法文明是现代化法院建设中更高层次的要素,其评价标准也必须结合上述各项具体标准重新设计。
从上看来,创建现代化的法院管理体制包含多方面的内容。那么从哪些方面着手呢?笔者认为需要认清当前中国法院制度的传统分析其所存在的缺陷,进而可以到实行该项工作
的具体方法。
二、中国传统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在当代中国,法院制度改革取得了极大的成功,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的现代法院制度远未建成,这也是不可否认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管理组织不符合司法特性。审判活动是法院一切工作的中心环节。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宪法确定的内容,其涵义不仅是法院对外独立审判,对内法官审判案件也应独立于其他法官和上司。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而现行的管理模式,没有体现出法官在法院中独特的中心地位,其管理组织仍然按照层级分权与集权的方式设置,难以保证法院工作有序进行。“郑州的一位法官,在审理一件经济纠纷时,依照国家颁布的种子法判案,而没有依照与国家种子法相抵触的省种子条例,结果遭到了当地人大常委会的罢免。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却得罪了当地。”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
第二,管理职能交叉不清。由于实际运作中未严格区分各类主体对审判事务和行政事务的管理权限,导致行政管理权与审判管理权合二为一,甚至审判管理权被行政管理权所吸收。
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往往把法院当作直属行政机关看待,经常要求法院参与到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中,而忽视了法院的审判工作职责。这导致了法官们花费大量时间处理行政事物,而忽视了专业的深造,同时又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时法院内部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在划分上不是很明确,部门与部门之间往往发生职能交叉情况。
第三,审判职能行政化。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接受数级行政领导的管理和制约,案件审理实行“层层审批,领导把关”的等级裁判制度,使得法院管理成为行政权运作体系司法考试中心的翻版,严重违背了审判规律。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地位仍难以落实,法官独立审判也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因而演化为法官不是服从法律,而是服从上级。
第四,法官管理非职业化。法官被当作一般公务员对待,对法官的任用、考核和评比参照公务员进行,没有凸显其司法化和职业化的特性,行政职务的升迁成为法官追求的最高目标,造成法院管理与法官职业特点严重错位。同时,法官与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其他司法人员一样被统称为“法院干警”,其履行职务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没有突出法官和审判事务在法院管理中的中心地位。
第五,职业化程度不高。时至今日,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主要是法律)者已占有大多
数。但尽管如此,多数法官所受教育并不是系统的、正规的和高层次的,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以上者在法院仅占少数。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法院者占大多数。这些人员大都边干边学,学有所偏,很难认为是具有职业法官的高水准、高素质。虽然,审判案件需要专门知识已成共识,但这种处理方式和知识的独特价值却并未普遍关注。相反,大量引进非法律资历人员,短期培训即上岗操作表明法官职业的专业知识并非被看作高度复杂。而由于目前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资格制,一些刚毕业的法律本科生由于还没有取得该资格却无法走上审判的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