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社会团体法律援助站人员申领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3.04.10
【字 号】浙司[2003]82号
【施行日期】2003.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司法考试中心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社会团体法律援助站人员申领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的通知
(浙司〔2003〕8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报告提出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号召,缓解法律援助的供求矛盾,进一步维护社会弱势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社会团体法律援助站人员申领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书:
  1、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会团体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一年以上法律服务工作经历(含在社会团体维权部门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
  5、申请人所在单位书面同意;
  6、经过上岗培训。
  二、申请人申领和注册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书,应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并依照浙江省司法厅浙司〔2003〕82号《关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领及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为法律援助站在编人员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政治思想、工作表观和同意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书面证明。
  三、申请人取得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后,行政上仍由所在单位管理,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接受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受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名义办案。
  四、取得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人员,应当协调好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每年须办理五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并保证办案质量。未能完成当年办案数量或办案质量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五、以上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援助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办理有偿案件,不得以法律援助律师的名义办理与法律援助无关的事宜。对违者收回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