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8.03.29
【字 号】榕司〔2018〕67号
【施行日期】2018.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的通知
 
榕司〔2018〕67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全面覆盖,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48中心拟于8月检查各地实体平台建设情况。
 
福州市司法局
  2018年3月29日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
  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一)名称标识
  名称统一设置为xx县(市)区(如:鼓楼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识统一为:背景采用蓝底白字,蓝颜值为CMYK:C100M80Y0K30,白颜值为CMYK:C0M0Y0K0(如下图所示)。新标识按上述标准制作,原有标识也可继续使用。
  (二)功能职责
  1.功能职责定位
  实体平台建设在功能职责定位上采用“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
询等基本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X”为拓展职能,可由各地根据需要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调解、司法考试等服务。
  2.运行模式
  平台运行采用“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模式。
  3.具体功能
  承担该辖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职责。负责本级平台的协调、管理、培训、宣传、监督等工作;指导所辖司法所开展网上法律服务工作;完成日常信息互通任务。为众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1)基本职责:
  ①法律咨询: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②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③人民调解: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④拓展服务:提供专业调解、公证等服务。
  (2)引导协调:
  引导协调司法鉴定、律师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务。
  (3)法治宣传: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定期向公共法律服务微上报工作动态、宣传简报等信息。
  (4)考核管理:
  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确保人员、时间、内容、质量、安全等有效落实。
  (5)投诉建议:
  接收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6)其他方面:
  ①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导引相关服务。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服务事项。
  ③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三)建设标准
  1.中心选址一般应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临街应设置醒目的便民法律服务窗口指示牌,指示牌应明示窗口场所位置、距离、方向、、作息时间等,为众寻求法律服务提供道路指引。
司法考试中心  2.中心一般划分办公区、服务区和等候区等三个区域。
  3.办公区除设置必要的管理人员办公室外,还应配备独立的档案资料室,用于业务档案和工作台账资料的存放。
  4.服务区设开放式的服务大厅,设置半开放式接待柜台,柜台前应设置座椅。一般还应配备适量的接待室、个别谈话室、调解室等与窗口服务相配套的专门业务用房,便于开展深度法律服务;服务大厅应当安装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用于办事流程、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网点的宣传和导引;此外,大厅还应设有公共法律服务公示栏,注明服务项目、工作制度、工作人员。
  5.等候区放置法治宣传资料存取架,摆放常用法治宣传资料,配备书写台、意见箱、座椅、饮水机等设备。
  6.中心大门外原则上只悬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识。
  7.中心应设置律师调解工作室。可单独设置律师调解工作室并悬挂标识,亦可结合已有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统筹使用,但调解主体应当明确区分。
  (四)人员配备
  根据中心功能设置,按照岗位职能要求配备工作人员,其中具备本科以上或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二分之一。一般应设置以下基本岗位:
  1.综合接待岗,负责指引寻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律师专业调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服务事项,解答相关咨询等。
  2.法律咨询岗,安排律师等专业人员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3.法律援助岗,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工作。
  4.律师调解岗,工作室的律师资源,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亦可将公共法律平台的接线律师进行统筹使用,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
  基本岗位可根据具体条件增加或整合。
  (五)12348信息化平台建设
  12348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平台原则上设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内,相对独立1间办公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律师和1名工作人员(设置AB岗),名称标识等相关建设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法律服务指挥中心项目建设部署指南的通知》(榕司〔2016〕132号)执行。
  (六)制度建设
  规范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制度。1.设置工作人员监督台();2.制定与开设的业务窗口相匹配的工作制度、指南或工作流程图等;3.统一墙面展示,在墙面醒目位置设立告示牌,内容包括:公共法律12348、12348中国法网、“掌上12348”二维码等信息,统一为蓝底白字,蓝颜值为CMYK:C100M80Y0K30,白颜值为CMYK:C0M0Y0K0;4.明确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5.规范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语言、服务行为、仪容仪表等。
  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一)名称标识
  名称统一设置为xx(如:东街、省璜)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标识统一为:背景采用蓝底白字,蓝颜值为CMYK:C100M80Y0K30,白颜值为CMYK:C0M0Y0K0。新标识按上述标准制作,原有标识也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