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第一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国家法的渊源】
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
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
(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
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
【国家法基本原则】
1. 国际法渊源;
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
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
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
【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
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
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主体豁免】
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
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
【国际法的承认】
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
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
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
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
【国际法的继承】
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
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
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
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国际组织】
司法考试中心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
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 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
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
【联合国】
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
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
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
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
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
【国际法律责任】
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
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
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
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
第三章 国际法的空间划分
【领土制度】
1. 界标:双方都在场
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
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
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
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
6. 底土:完全主权
【领土主权】
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
2. 时效:我国不认可
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
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
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
【海洋水域】
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
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
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
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
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
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
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
【海洋底土】
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
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
【岛水域与国际海峡】
1. 岛水域:无害通过权
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
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岛水域、台湾海峡
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
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
【南极和外层空间】
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
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
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
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
【废物转移】
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
【温室气体】
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
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法】
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
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
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
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
【出入境管理法】
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
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
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
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
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
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
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
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
【外交保护】
1. 保护对象:的本国人
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
【引渡法】
1. 引渡主体:国家
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
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
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
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
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
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
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
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
【庇护】
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
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
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
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
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
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
【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
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
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
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
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
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
【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
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
【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