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第四讲 法与社会
  【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章重要知识点提示】
  1.法律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2.法律与科技的相互作用;
  3.法律与政治的相互作用;
  4.法律与宗教的联系与区别;
  5.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6.法律与人权的关系。
  以上知识点中,考生应该重点掌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原理,此为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也是论述题的命题和答题重要原理。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1.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2.社会是法的基础。
  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活法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1.法对社会的调整以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3.要使法律有效地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二、法与和谐社会
  (一)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
  1.和谐社会的特征
  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
  和谐社会是有序的社会;
  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构建和谐社会
  1.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
  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2.必须确立实质法治
  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
  3.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
  (1)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
  (2)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
  (3)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例题·不定项】某国跨国甲公司发现中国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撤销该域名注册。乙公司称,商标和域名是两个领域的完全不同的概念,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不属中国《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法院认为,两国均为《
巴黎公约》成员国,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和该公约处理注册纠纷。法院同时认为,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障应当扩展到网络空间,故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08192
  A.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B.科技的发展影响法律的调整范围,而法律可以保障科技的发展
司法考试中心  C.国际条约可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
  D.乙公司的辩称和法院的判断表明: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