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7年第8题)
司法考试中心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正确答案:D         
解析: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方面: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圉强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全面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如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等。商鞅变法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本题并不复杂,关键是要对商鞅变法有全面的把握。A项“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错误之处非常明显。商鞅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恰好颠倒了。B项“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前半部分表述可以成立,后半部分表述存在问题,商鞅变法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而儒家比较强调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C项“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连坐的内容不是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而是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鼓励告奸”和“实行连坐”是并行的制度,因此不是正确选项。D项“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能够成立,商鞅认为“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D项前半句考查的是“轻罪重刑”,后半句考查的是不赦不宥,虽然也是两个制度,但是具有内在联系,这与C项表述不同。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           
                           
2. 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7年第9题)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正确答案:C         
解析:唐律为中国法制史的重点内容。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稍有不同。    (1)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
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2)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3)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4)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5)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因此,排除各干扰项,C项可以成立。注意先秦时的五刑按从轻到重为“墨、劓、刖、宫、大辟”,经过秦汉之际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墨、劓、刖、宫等刑罚种类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体系取代。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           
                           
3.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一/2007年第10题)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正确答案:B         
解析: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比较完善,西周和宋代时期的规范较有代表性。西周时期“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是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所谓不顺父母(公婆)去,是因为“逆德”;无子去,是因为绝嗣不孝;淫去,是因为乱族;妒去,是因为乱家;有恶疾去,是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去,是因为“间亲”;盗窃去,是因为“反义”。“三不去”是指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具体包括:有所娶而无所归,不
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七出”、“三不去”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但是客观上也适当保护妻子的利益,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平衡。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是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下实行的一种继承原则(制度),是维系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嫡即正妻、元配,正妻所生之长子为嫡长子。法律规定嫡长子享有继承优先权,继承的内容主要为王、贵族政治身份,也包括土地、财产。该制度起于商末,定于周初。具体规定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目的在于解决权位和财产的继承与分配,稳定社会的统治秩序。    宋承唐制,离婚方面仍然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  婚”,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这表明宋代法律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具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未嫁女)的,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
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另外三分之一收为官府所有。这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基于以上分析,本题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的表述,A项“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可以成立,注意具体的表述,客观上“三不去”制度确实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B项“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不能成立,财产的继承是附属于身份、地位的继承的;C项“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可以成立;D项“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可以成立。故B项符合题目要求。学习时,我们需要掌握特别的、有发展的法律制度。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           
                           
4. 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卷一/2007年第11题)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正确答案:D         
解析:清末时期的法律经常是考试的一个重点。    清末“预备立宪”是中国宪政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预备立宪是清末统治者在内外形势的逼迫下作出的选择。一方面,预备立宪具有某种权变之策的意图,是清末统治集团为了挽救自身统治地位而进行的一场法制改良运动,具有明显的政治功利性和保守性。另一方面,它表明清末统治者已经意识到不能按照原来的君主专制方式维护自己的统治,从而表现了一定的法制改革意识。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了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皇帝的权力,提升了国会地位和权力,提高了人民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直接冲击了两千多年的专制政体,不自觉地向政治宪政化迈进。    清廷“仿行宪政”始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派遣五
大臣出洋考察,到宣统三年(1911)爆发武昌起义为止,前后进行7年时间,大致分为光绪末年和宣统年间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主要围绕立宪派对宪政的要求和清廷对立宪的预备为中心进行的。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一日(1908年8月27日),清廷正式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同时公布“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大纲共计23条,分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钦定宪法大纲》虽以日本明治维新时期颁布的宪法为蓝本,但它删去了日    本宪法中对天皇权力限制的条款。在编纂结构上“首列(君上)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事项,以示民为邦本之义,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所以。大纲自始至终贯穿着“君为臣纲”、“皇权至高无上”的中心内容,它与封建君主专制的体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用成文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使之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以示立宪政治。《钦定宪法大纲》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但是没有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辛亥革命爆发,以摄政王载沣为首的清朝统治集团慌了手脚,赶忙下“罪己诏”,取消现行内阁章程,改组内阁,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以下简称《十九信条》)。《十九信条》按其内容来说,比《钦定宪法大纲》有很大变化:    (1)对皇帝权力作了较大的限制。其中虽仍称“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但对实际权力作了种种限制。    (2)大大提高了未来国会的权力。《十九信条》规
定立法权属于国会。根据这些规定,国会权力大为扩大,皇帝权力大为缩小。    资政院是清廷仿效西方议会模式而加以改头换面的全国性舆论机构,是西方资产阶级代议制在中国最早的尝试。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廷颁布谕旨筹设资政院,并派溥伦、孙家鼐为正副总裁进行筹备。宣统二年九月(1910年10月)在北京正式成立,到宣统三年八月(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后,前后召开两次常年会,通过《十九信条》,选出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成立资政院的目的,在《资政院院章》总纲中写道:“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在职权上,院章规定,主要讨论奉旨特交事件,国家岁出岁人预算事件,税法及公债事件,新定法律及嗣后修改(宪法不在此限)事件,人民陈请(但必须出具说帖,并取具同乡议员保结)事件。在行政关系上,行政部门不对资政院负责,资政院对行政长官的质问须经正副总裁同意才能行使。行政部门若有侵夺资政院权限或违背法律,资政院亦无直接纠弹或更有效地加以阻止,只能请旨裁夺。在立法上,资政院无权制定或等。从上述规定看,资政院还不是正式的议院,只是作为议院成立前的雏形。这个雏形名义上是清廷的“舆论”、“民意”机构.实际上是皇族统治者玩弄立宪的装饰品。但它的成立,毕竟扩大了立宪派和要求实施宪政的人们的活动地盘。    光绪三十四年(1908),公布《谘议局章程》、《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宣统元年(1909),明令各省一律成立谘议局。于是各省
纷纷筹办,到是年八月。除新疆外,各省先后宣告成立谘议局。    按照《谘议局章程》规定,谘议局是“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的”机构。其职权为:    (1)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    (2)议决本省岁出岁人预决算、税法、公债及担任义务的增加;    (3)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以及权利的存废;    (4)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督抚咨询事件;    (5)公断和解决本省自治会的争议事件;    (6)收受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建议事件等。从上述职权来看,谘议局似乎具备了地方议会的雏形,但在实际运作中,清廷从来没有把它当成议会。谘议局不具备地方议会的性质。它是清朝地方督抚控制下用以点缀所谓民主的舆论机构。虽然如此,它的成立,一方面,为资产阶级和一切要求改革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讲坛,他们议论时政,揭露清廷的腐败无能,加速了宪政的步伐;另一方面,客观上为提高人们的民主思想觉悟,促进革命运动的发展起了推进作用。    因此,本题关于清末“预备立宪”的表述,A项“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不能成立,大纲没有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B项“《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不能成立,没有取消皇权至上;C项“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不能成立。资政院非为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项“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可以成立,符合题目要求。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           
                           
5. 关于古罗马法与近代欧洲大陆法律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7年第12题)
A.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法学家阶层,为近代民法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B.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和民商分立制度发源于古代罗马法时代
C.近现代法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规定没有受到罗马私法精神的影响
D.《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
正确答案:A         
解析: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
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从12世纪初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复苏,西欧大陆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复兴的契机是1135年《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在意大利北部的阿玛尔菲偶然被发现。但复兴的真正原因还是经济、政治及法律本身的原因。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家先后起了重要作用。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法学家阶层,为近代民法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为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复兴不仅推动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且使法学独立地发展起来,使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各国得到普遍适用,并为资产阶级革命后各国建立近代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大陆法系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结构、术语、立法技术、原则、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世界性法系。罗马法虽属奴隶制社会的产物,但由于它对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因而也就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许多法律关系,因此,它对资本主义民法领域产生很大影响,特别是在属于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其影响更加显著。1804年《法国民法
典》,有关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物权和债权部分,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连人法和物法的分编也照旧采用。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把体例上人法与物法的两分制,改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的体制,但在内容方面,从概念、术语到与物权、债权有关的法律关系,不少地方仍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英美法系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影响最深的制度和原则包括公私法的划分、民法的概念和体例、所有权的概念和原则、私权平等、契约自治等。    根据上述内容,关于古罗马法与近代欧洲大陆法律制度的关系,A项“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法学家阶层,为近代民法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成立;B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和民商分立制度发源于古代罗马法时代”不符合事实,表述存在问题;C项“近现代法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规定没有受到罗马私法精神的影响”存在问题;D项“《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存在问题,《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因此,A项符合题目要求。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