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法官⼊额考试阅卷要旨、优秀答卷以及点评,终于知道⾃⼰为啥没考好了
编者按
真题、阅卷要旨、优司法改⾰正在全⾯铺开,各地法院纷纷组织法官⼊额考试。我们现将江苏法院发布的法官⾸批⼊额考试真题、阅卷要旨、优秀答卷及点评转发出来,供需要参加⼊额考试的同事们参考,并预祝⼤家顺利进⼊法官员额,实现职业理想!
秀答卷及点评
江苏法院法官⾸批⼊额考试
阅卷要旨、优秀答卷及点评
江苏法院法官⾸批⼊额考试采⽤ “ 微型卷宗 ” 闭卷考试的⽅式,应试⼈根据给定材料撰写判决书。命题组结合刑事、民事、⾏政三类考卷的考点设置以及评卷情况,撰写阅卷要旨、选出优秀答卷并点评,予以公开发布。
刑事卷
命题组成员
孙国祥,南京⼤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师,江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律专家⼈才库成员
孙国祥,
孙晋琪,
江苏省苏州人事考试网
孙晋琪,江苏省⾼级⼈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秦 川,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庭庭长。
秦 川,
阅卷要旨
针对⾸次⼊额考试刑事卷的出题思路及评分标准作如下说明:
⼀、关于出题的⽬的、宗旨和⽅向
⼊额考试对象是法官,考试属于职业技能测试,试题采⽤案件“微型卷宗”的形式,要求考⽣根据所给卷宗材料(包括起诉书、辩护词、主要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摘录等)撰写⼀份裁判⽂书,答题要求裁判⽂书要素齐全、争议焦点提炼准确全⾯、法律适⽤及说理透彻充分、裁判结论有理有据、⽂字表达条
理清晰。
此种考试⽅式最能接近审判⼯作实景和实战,充分考查法官履⾏审判职责的法律适⽤能⼒、基本职业技能和基础专业素养。同时兼顾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刑⼀庭和刑⼆庭存在不同职能分⼯的实际情况,选取最常见的罪名——盗窃罪和抢劫罪,作为基本罪名进⾏考查,再揉进若⼲法律适⽤⽅⾯的考点,⽂书类型选择⼀审判决书。应当说题⽬不偏、不难,侧重考查法官法律适⽤和技能基本功。但在有限的三个⼩时内,根据所提供的卷宗材料提炼出案件争议焦点、准确分析判断、作出定罪量刑裁决并完成⽂书制作,也需要应试⼈具备刑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定的审判实务经验。
⼆、考点设置的思路及评分标准
⼀是“微型卷宗”的形式⾸先考查法官对案件的整体把控及争议焦点归纳能⼒。
的形式⾸先考查法官对案件的整体把控及争议焦点归纳能⼒。刑事案件审理,通过阅卷包括庭审,能否准确全⾯地把握案件需要解决的哪些问题及控辩双⽅争议的焦点,是对案件作出准确裁判的基础,也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功。
本次考题通过给定指控意见、被告⼈辩解、律师辩护意见的不同,结合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设置了这样⼀些考点:两名被告⼈的⾏为定性,是全部盗窃转化为抢劫,还是仅第⼀被告⼈转化第⼆被告⼈不
转化;第⼀被告⼈转化为抢劫是否还认定具有“⼊户”抢劫情节;第⼆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第⼀被告⼈的到案情况能否成⽴⾃⾸;犯罪数额如何认定,针对认定的犯罪数额如何处置涉案财物;根据认定的犯罪数额及是否具有“⼊户”情节确定被告⼈的法定量刑幅度,结合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以及是否有⾃⾸情节确定宣告刑,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相关附加刑。如果考试法官通过试卷所给材料,能够全⾯把握到这些要点,基本上为取得⾼分奠定了基础。
⼆是答题要求以判决书的⽅式呈现考查法官裁判⽂书格式的把握及制作能⼒。⽂书形式要素必须齐全,如⽂书⾸部,公⼆是答题要求以判决书的⽅式呈现考查法官裁判⽂书格式的把握及制作能⼒。
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罪名,被告⼈辩解及辩护意见归纳,审理认定事实、定案证据,争议焦点分析说理,裁判主⽂,尾部等主要⽂书要素不能缺失。裁判⽂书要遵循⼀定的基本格式要求,体现程式性和严肃性。同时,法官也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特点及裁判思路,在基本格式框架内有所创新,体现个案不同特点的⽂书个性。特别是针对争议焦点的分析说理部分,可以在法⾔法语的要求下体现法官的裁判逻辑思路和⼼证历程。通过本次阅卷,有的法官在事实证据认定部分之后即进⾏争议焦点分析,然后在本院认为部分进⾏总结、综合认定;有的法官在事实证据认定部分之后,先以本院认为的⽅式进⾏初步总结认定,再展开对争议焦点的分析。顺序先后⽆关紧要,但前后顺序要符合裁判的逻辑思路,结构合理,详略得当,⽂字表达顺畅。另外,在⽂书中可以专门进⾏争议焦点的归纳,之后再进⾏焦点的分析说理,从本次阅卷情况来看,基本能就焦点进⾏分析,但在⽂书中明确争议焦点的寥寥
⽆⼏。本部分的扣分点,主要是⽂书要素是否齐全、说理是否透彻、条理是否清晰。
三是考查法官对犯罪⾏为性质认定的能⼒及法律适⽤的全⾯性。第⼀被告⼈⼊室盗窃被事主发觉后当场使⽤暴⼒,其⾏为三是考查法官对犯罪⾏为性质认定的能⼒及法律适⽤的全⾯性。
应当转化构成抢劫罪,且属于⼊户抢劫,抢劫数额巨⼤。“转化型抢劫罪”也称“准抢劫罪”,是刑法第⼆百六⼗九条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符合以下条件:⾏为⼈实施了盗窃罪;使⽤了暴⼒或以暴⼒相威胁;暴⼒或威胁⾏为必须是当场实施;⽬
的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毁灭罪证。从题中案情来看,第⼀被告⼈的⾏为是符合转化型抢劫罪条件的。另外,公民住宅是居住者感到⼈⾝安全的场所,家庭成员有男⼥⽼少,防范能⼒较弱或者根本没有防范能⼒。因此,进⼊公民住宅实施的⾮法侵害,对社会安全感的威胁和破坏更为严重,其社会危害性在⼀般意义上⽐发⽣在其他场所的⾮法侵害要⼤。⼊室盗窃,其⾏为被发现后,对事主当场使⽤暴⼒,具有⼊户的⾮法侵⼊性,暴⼒⾏为也发⽣在户内,危害性与⼊户抢劫并⽆本质差别。所以,对第⼀被告⼈的⾏为在认定抢劫罪的同时,还应当认定为⼊户抢劫。本部分的扣分点⼤多没有认定⼊户抢劫及抢劫数额巨⼤。
四是考查法官运⽤共同犯罪等基本刑法理论分析解决法律适⽤问题的能⼒。第⼆被告⼈与第⼀被告⼈系共同预谋盗窃,四是考查法官运⽤共同犯罪等基本刑法理论分析解决法律适⽤问题的能⼒。
第⼀被告⼈对事主当场使⽤暴⼒的⾏为,因该⾏为独⽴于共同犯罪⾏为之外,并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可以认为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实⾏过限,由实⾏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被告⼈⽆需就第⼀被告⼈的过限⾏为承担刑事责任。实⾏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某⼀共同犯罪⼈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为,实⾏过限的犯罪⾏为由过限⾏为实施者⾃⼰承担,对过限⾏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不对过限⾏为负刑事责任。盗窃转化为抢劫这种转化犯的共犯转化条件不仅需要基础之罪的共犯都具有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主观⽬的,⽽且需要共犯均具有实施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实⾏⾏为和帮助⾏为,才成⽴转化之罪抢劫罪的共犯。如其他基础之罪的共犯不知他⼈有转化意图和转化⾏为,不应当成⽴转化之罪的共犯。因此,对第⼆被告⼈应当认定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从犯。本部分的扣分点,⼤多是分析到了实⾏过限,⽽没有进⼀步分析共同犯罪的主从犯。
五是考查法官对⾃⾸标准的把握及运⽤审判经验解决问题的能⼒。《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五是考查法官对⾃⾸标准的把握及运⽤审判经验解决问题的能⼒。
问题的解释》第⼀条第(⼀)项规定:“……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的罪⾏的,……应当视为⾃动投案。”形迹可疑,是指特定⼈的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产⽣疑问。这种疑问是臆测性的⼼理判断,它的产⽣没有也不需要凭借⼀定的事实依据,是⼀种仅凭常理、常情判断⽽产⽣的怀疑。犯罪嫌疑,是指侦查⼈员凭借⼀定的事实
根据或者他⼈提供的线索,认定特定⼈有作案嫌疑。这种嫌疑是逻辑判断的结果,它的产⽣必须以⼀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是⼀种有客观根据的怀疑。题中第⼀被告⼈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公安机关尚不掌握其任何参与犯罪的线索或事实根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本部分⾃⾸认定出错的法官,主要因为机械理解“形迹可疑”,⽽没有深⼊掌握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区别与界限。
六是考查法官对法律、司法解释沿⾰的熟悉掌握程度。1997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销赃数额⾼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对于此规定,理论界⼀直存在较⼤争议。有观点认为,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除犯罪⼿段等情节外,主要是⾏为⼈⾮法占有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于⾏为⼈事后销赃所得数额多少,甚⾄毁弃所窃财物,都对⾏为⼈的盗窃⾏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影响,属于事后不可罚⾏为。因此认为把销赃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不科学的。2013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取消了“销赃数额⾼于被盗财物价值,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的规定,使盗窃数额的认定还原于被盗物品本⾝的价值。同时,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更加简单明确: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根据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题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以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的价格16万元为依据。根据阅卷情况,本部分出错的还不少,认定其他两个数额的答案都有出现。
七是考查法官案件裁判尺度和⾃由裁量权把握的⽔平。第⼀被告⼈构成抢劫罪,且属于⼊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其法定七是考查法官案件裁判尺度和⾃由裁量权把握的⽔平。
刑幅度在⼗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情节,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第⼀被告⼈的宣告刑,适⽤⾃⾸从轻,可以在⼗年以上量刑;适⽤⾃⾸减轻,可以在⼗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但不能畸轻畸重,同时要附加适⽤罚⾦刑。还有根据刑法总则第五⼗六条“对于……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可以对第⼀被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被告⼈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从犯,其法定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从犯,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因此,对于第⼆被告⼈的宣告刑可以在三年左右,并附加适⽤罚⾦刑。另外,判决对扣押在案的⼈民币18万元应当做出处置,根据鉴定价格认定的犯罪数额返还被害⼈,多余的销赃款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能让被告⼈从其犯罪⾏为中得到好处。很多答卷犯罪数额认定准确,但对多余的2万元处置不当,应酌情扣分。
出题⽅式难能做到完全契合法官职业测试的特点,考点的设置及评分的标准也难能做到准确⽆误和科学合理,恳请各位法官批评指正。
考试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