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远棋与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案件字号】(2020)渝03行终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晓琪喻伦泰简元华 
【审理法官】谭晓琪喻伦泰简元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庞远棋;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当事人】庞远棋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 
【当事人-个人】庞远棋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寻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韩玲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寻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韩玲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寻韩玲 
【代理律所】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庞远棋;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从查明的事实看,东方红建筑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为庞远棋出具了证明,证明其曾在南川区客运西站迁建工程从事杂工工作,但东方红建筑公司已在该证明上特别声明“此证明用于庞远棋向保险公司证明收入情况",不足以证明庞远棋与东方红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足以证明庞远棋系前往东方红建筑公司工
地上班途中受伤。其次,庞远棋主张系接受庞远文电话安排,于事故当日前往工地上班,但其并未举示其与庞远文的通话记录,庞远文(与庞远棋系堂兄弟关系)在接受南川区人社局调查时也对该项事实予以了明确否认,庞远棋也没有举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结合其自述前两日已未到该工地上班的事实,其主张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不能认定。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庞远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5:55:4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月3日7时17分许,庞远棋骑自行车与洪孝君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庞远棋受伤。伤后于同日上午被送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住院,经诊断为:1、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2、右侧肩关节脱位;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4、右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5、右侧第二肋骨骨折;6、左手环指指尖关节脱位;7、牙裂缺损。经住院至2017年7月28日出院,共206天。2017年1月5日,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洪孝君承担全部责任,庞远棋无责任。2017年12月8日,庞远棋向南川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南川区人社局于2017年12月13日受理。
2017年12月14日,南川区人社局向东方红建筑公司下达限期举证通知书,东方红建筑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证据。2018年2月8日,南川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2018年9月5日,庞远棋向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争议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东方红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10月31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庞远棋的申请。庞远棋不服该裁决,于2018年11月9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14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9民初790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庞远棋系李志卒承包的客运西站迁建项目工地上临时雇请的杂工,但未认定具体工作时间,该判决确认庞远棋与东方红建筑公司自2016年12月17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书于2019年1月13日生效。2019年3月26日,庞远棋申请恢复工伤认定。2019年4月16日,南川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向庞远棋进行了调查,庞远棋自述“2017年1月1日、2日没有去工地上上班,是庞远文在2日下午打电话通知其3日去工地上上班",但未提供其他证据。2019年4月19日,南川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向庞远文进行了调查,庞远文称“庞远棋在2017年1月1日过后就没有来工地上班了,2日我没有给庞远棋打电话来工地上班,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是庞远棋自己打印的,我放了一段时间后刘长雄盖的项目上的章"。2019年5月24日,南川区人社局决定恢复工伤认定程序。2019年5月27日,南川区人社局作出南川
人社伤险不认字[2019]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庞远棋于2017年1月3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庞远棋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南川人社伤险不认字[2019]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南川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庞远棋申请工伤认定,南川区人社局依法予以受理,并在确认劳动关系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恢复认定程序。在民事判决认定庞远棋与东方红建筑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南川区人社局再次就是否系工作时间向庞远棋本人和庞远文进行了调查,庞远棋本人自认2017年1月1日、2日并未在东方红建筑公司承建工地上上班,而对于3日系庞远文通知后前来上班的事实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庞远文也予以否认,故南川区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庞远棋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驳回庞远棋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庞远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其理由为:一、原审
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17年1月3日7时17分,庞远棋在去东方红建筑公司项目工地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后认定非庞远棋本人主要责任,主要证据是证人庞远文的证言,但证人庞远文与东方红建筑公司的劳务承办人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被采信,再结合东方红建筑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足以证明庞远棋当天确实是去东方红建筑公司项目工地的上班路途中。二、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庞远棋在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情形,而一审判决并未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情形责令南川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系法律适用错误。 
庞远棋与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渝03行终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远棋。
     委托代理人张寻,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玲,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40086822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