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重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0)渝02行终3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乾巽程鸿声陈克梅 
【审理法官】蒋乾巽程鸿声陈克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代平 
【当事人】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代平 
【当事人-个人】胡代平 
【当事人-公司】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胡代平 
【被告】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23:34:46 
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2行终3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人
和街道工业园区人和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YMLB04K。
     法定代表人林际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杏花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4289340X3。
     法定代表人王江云,局长。
     原审第三人胡代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行初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蒋乾巽
审判员 程鸿声
审判员 陈克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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