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朋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6 
【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4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 
【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重庆朋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重庆朋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公司】重庆朋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重庆朋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江津区人社局是本辖区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的受伤职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质证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1、朋尔公司与何学明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2、朋尔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工伤认定,情况属实",并加盖了公章。 
【本院认为】重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江津区人社局是本辖区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的受伤职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何学明在上班时间维修压力机时,从3米高的楼梯摔落地面受伤,其受伤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江津区人社局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津人社伤险认字[2019]9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章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朋尔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朋尔机械
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1:57: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何学明系朋尔公司机修工。2019年4月15日14时左右,何学明在朋尔公司锻造车间维修400吨压力机时,从约3米高的楼梯摔落地面,致其左足受伤。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足跟骨骨折;左踝部及根部软组织损伤。2019年4月22日,朋尔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津区人社局2019年5月1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19年7月1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何学明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何学明在上班时间维修压力机时,从3米高的楼梯摔落地面受伤,其受伤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江津区人社局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津人社伤险认字[2019]9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重庆朋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
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朋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来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江津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调查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 
重庆朋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渝05行终4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朋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某某庆安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朱宁,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小西门大有正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
     一审第三人何学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朋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朋尔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江津区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8行初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何学明系朋尔公司机修工。2019年4月15日14时左右,何学明在朋尔公司锻造车间维修400吨压力机时,从约3米高的楼梯摔落地面,致其左足受伤。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足跟骨骨折;左踝部及根部软组织损伤。2019年4月22日,朋尔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津区人社局2019年5月1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19年7月1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何学明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何学明在上班时间维修压力机时,从3米高的楼梯摔落地面受伤,其受伤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江津区人社局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津人社伤险认字[2019]9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重庆朋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朋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来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江津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调查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