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唐华荣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7 
【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4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红李宜李雪莲 
【审理法官】罗红李宜李雪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华荣 
【当事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华荣 
【当事人-个人】唐华荣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谌智勇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谌智勇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谌智勇杨智 
【代理律所】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唐华荣 
【本院观点】本案焦点是:唐华荣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唐华荣对钓鱼城街道办出具的《关于唐华荣、何正碧的情况说明》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渝0117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该《情况说明》内容部分严重不实,直接导致合川人社局据此作出的《不予审批退休决定书》,导致唐华荣未及时享受退休待遇,故判决撤销该《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唐华荣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
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中,合川人社局于2011年10月10日对唐华荣以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的审批,唐华荣于2019年3月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本应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唐华荣的起诉但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实体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7行初40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唐华荣的起诉。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2:22: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1991年12月10日,唐华荣被招聘为乡(镇)农机站干部成为原合川县东渡乡人民政府聘用制干部(东渡乡于1992年和东津沱街道的甘家坝居委会合并建钓鱼城街道),并签订了《乡镇聘用干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1991年11月1日至1994年10月30日;期间,唐华荣借调到原合川县机电提灌服务站工作,后又借调到原合川县农机水电局企业科工作;1993年1月12日,合川市农机水电局作出了《关于唐华荣同志任职的通知》,决定任唐华荣同志为重庆市农机贸易公司合川分公司经理;后因响应政策,领办合川市华发农机有限公司。    1999年3月5日,唐华荣、原合川市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原合川市水利农机局、原合川市人事局再次签订了《乡镇聘用干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2003年10月20日,合川市水利农机局和中国共产党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委员会向合川市人事局发出《关于唐华荣同志补签最后一次续聘合同的函》,认为在99年1月续聘时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漏签了最后一次续聘合同,唐华荣表现好,符合事业聘用干部的条件,同意补签合同。    2004年3月3日,重庆市人事局作出了《关于同意王川等514名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确定固定制干部身份的批复》(渝人[2004]84号),同意确定王川等514名乡镇聘用制干部(含原告唐华荣)为固定制干部。2004年3月29日,合川市人事局作出了《关于王川等514名乡镇事业单位聘用
制干部确定固定制干部身份的通知》(合川人发[2004]210号),同意确定唐华荣等人固定制干部的身份。    2005年8月31日,唐华荣、合川市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合川市钓鱼城街道办农村林业水利服务中心、合川市人事局再次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达到退休年龄)。    2011年10月10日,合川人社局对唐华荣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了审批退休。    2017年12月12日,合川区人民法院对唐华荣与钓鱼城街道办之间的人事争议,作出了(2016)渝0117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认定唐华荣直至退休仍为钓鱼城街道办的事业编制固定制干部身份,并责令钓鱼城街道办向其所属的人事部门为唐华荣申请办理退休;钓鱼城街道办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渝01民终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后,唐华荣向合川区人民法院出具承诺,表示愿意放弃以企业职工身份办理的退休及待遇。 
重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合川人社局作为合川区行政区域内的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对退休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职权。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众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的规定,唐华荣于2011年10月23日年满60周岁后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本案查明直至唐华荣退休,其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的事业编制固定制干部身份并未改变。综上,合川人社局于2011年10月10日,对唐华荣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了审批退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故唐华荣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合川人社局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合川人社局于2011年10月10日对唐华荣以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的审批决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合川人社局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合川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本次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期限。退休审批实行即办制,即申报人员提交资料齐全,当场提交当场办结并送达《退休审批表》,在退修审批表中亦明确载明诉权和期限:上诉人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了关于唐华荣的退休审批决定,唐华荣于2019年4月2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
法定期限。二、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唐华荣的退休审批决定正确:唐华荣从1996年1月至2011年10月以重庆市合川区华发农机有限公司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上诉人审核,唐华荣申报退休时累计缴费15年10个月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故上诉人作出退休审批决定准予其退休。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撤销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维持上诉人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唐华荣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1行终4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2009325477C。
     法定代表人柳萍,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华荣。
     委托代理人谌智勇,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xxx310960559。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申明亭某某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20093264610。
     负责人童军,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合川人社局)因与被上诉人唐华荣要求撤销退休审批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7行初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1991年12月10日,唐华荣被招聘为乡(镇)农机
站干部,成为原合川县东渡乡人民政府聘用制干部(东渡乡于1992年和东津沱街道的甘家坝居委会合并建钓鱼城街道),并签订了《乡镇聘用干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1991年11月1日至1994年10月30日;期间,唐华荣借调到原合川县机电提灌服务站工作,后又借调到原合川县农机水电局企业科工作;1993年1月12日,合川市农机水电局作出了《关于唐华荣同志任职的通知》,决定任唐华荣同志为重庆市农机贸易公司合川分公司经理;后因响应政策,领办合川市华发农机有限公司。
     1999年3月5日,唐华荣、原合川市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原合川市水利农机局、原合川市人事局再次签订了《乡镇聘用干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2003年10月20日,合川市水利农机局和中国共产党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委员会向合川市人事局发出《关于唐华荣同志补签最后一次续聘合同的函》,认为在99年1月续聘时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漏签了最后一次续聘合同,唐华荣表现好,符合事业聘用干部的条件,同意补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