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贸)委、监察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监察局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报送了《重庆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为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重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要求,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2009年底前将全市所有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其参保所筹集资金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不再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同时,通过多渠道筹措所需资金,确保资金到位。
   (二)到2010年年底前,将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三)到2011年底,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二、组织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级各部门各司其责协调开展工作。有关部门组织力量逐户对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进行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审核结果办理参保手续。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协调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认识到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是解决人民众看病难,看病贵,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众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各区县(自治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报告制度,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按时完成中央与市政府签订的工作目标,推动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建立月报告制度。从20091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在次月5日以前将本统筹地区的工作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定期将情况及时通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建立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原所属企业(企业集团)脱钩的机制。通过破产财产变现、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企业主管部门补助、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财政按照未参保的每人5040元、已参保的每人1008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在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
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文件规定安排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