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2016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6.04.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06.01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禁毒
正文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修订)》于2016年1月18日德宏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27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
德宏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1990年8月16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0
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6年1月18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教育和挽救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外国人、国籍不明人员适用本条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特
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是指、、甲基()、、、、()、(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遵循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宣传教育、管制、戒毒措施、缉毒执法、边境禁毒合作、社会化禁毒工作、举报奖励等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障禁毒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履行禁毒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制定禁毒《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可以
成立禁毒联防队(禁毒小组)、村民理事会等民间禁毒组织,协助做好禁毒工作。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民间禁毒组织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可以成立禁毒协会,依照章程开展禁毒活动。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禁毒委员会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或者省的授权,依法开展边境禁毒交流和禁毒执法合作。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州内企业到开展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预防知识;鼓励使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社区居民、村民、外出务工人员、外来务工居住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学校每学年安排预防教育课小学不得少于4课时,初中、高中及中专、高等院校不得少于6课时。
  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发现学生有吸食、注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督促其戒毒,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不得歧视。
 
第十五条 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及有关站(场)应当向旅客开展禁毒宣传,在公共场所显要位置或者公告栏告知帮助他人携带物品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和宾馆、旅店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在本场所的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教育培训,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播放场所等媒体单位,以及从事网络、移动通信、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管制
 
第十八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
  (二)吸食、注射;
  (三)向他人提供;
  (四)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介绍他人运输、贩卖或者吸食、注射;
  (五)为他人吸食、注射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六)非法种植、等原植物;
  (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使用未经灭活的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八)在食品、饮料中掺入、籽、苗等原植物;
  (九)在食品、饮料中掺入;
  (十)走私或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用于制造的原料或者配剂;
  (十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十二)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化学品制造方法;
  (十三)故意食用掺入、籽、苗等原植物的食品、饮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