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指导注册会计师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解决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时遇到的独立性问题,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同的独立性要求。本守则对审计业务提出的独立性要求同样适用于审阅业务。
第三条 客观和公正原则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应当维护公众利益,独立于审计客户
全国会计
第四条 在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
应当对此保持警觉,并按照本守则的规定办理。当遇到本守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评价具体情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独立性概念框架
第五条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一)实质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二)形式上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第六条 独立性概念框架是指解决独立性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
(一)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三)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终止审计业务。
在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七条 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某项业务,或者某一特定人员能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价各种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在确定是否接受某项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能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能否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在确定是否保持某项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现有的防范措施是否仍然有效;如果
无效,是否需要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或者终止业务。
执行业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八条 在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九条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结构和组织形式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独立性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本守则的要求保持独立性。项目合伙人应当就审计项目组遵守相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形成结论。
第二节 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第十条 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本守则对网络事务所独立性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符合网络事务所定义的实体,而无论该实体(例如咨询公司)本身是否为会计师事务所。
除非另有说明,本守则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网络事务所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构成联合体,旨在增强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这些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取决于具体情况,而不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是否在法律上各自独立
第十二条 在判断一个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下列标准: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实体形成网络。
第十三条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应被视为网络。
如果联合体之间分担的成本不重要,或分担的成本仅限于与开发审计方法、编制审计手册或提供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则不应当被视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