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长期不上班处理案例
案例:
事业编制人员张某外出治病但未按时履行请假手续,导致长期在编不在岗,后单位按上级文件核减其事业编制。张某认为单位的行为违法,严重损害其利益遂诉至法院。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该起人事争议纠纷,认为单位的行为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系湘东某乡镇政府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自2012年请假治病后一直未上班,但2013年起再未履行过请假手续。期间,单位曾通知其延续手续但无果。后湘东区政府下发方案,要求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重点针对含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离岗逾期不归的;未按照请假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在内的5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进行清理检查。2013年11月,单位清理出张某属在编不在岗的未请假人员,并开会决定再次通知其上班,若再不能到岗,则上报编办。而张某2013年上半年更换了手机号码,且其与家人也未居住在其户口所在地,故在不能联系的情况下,单位在萍乡日报公告通知张某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单位接受处理,逾期未到者,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登报公告后,张某一直未前往单位接受处理,单位遂根据湘东区委核减编制的《会议纪要》,作出决定核减张某的事业编制。2015年2月,湘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同意核减张某编制的通知。后张某向湘东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仍然存在。同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事业编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2013年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一直未前往被告处上班。期间,被告曾通知原告回单位延续手续,但原告一直未回。后因原告更换电话号码,且已搬离户口所在地,被告在无法联系原告的情况下,只能选择登报公告通知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被告处接受处理,逾期未到者,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但原告至2015年1月27日被告作出下编决定之日仍一直未前往被告处。原告作为被告处的工作人员,应该坚守岗位完成工作任务,但其在被告通知回单位延续手续以及后来公告通知的情况下,仍然在长约两年的时间里既不回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也不回单位报到,甚至更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告理应知道长期脱岗且不与单位联系的行为将产生被辞退的结果,但其仍然放任结果的发生,原告本人存在重大过错,故因其行为违反2007年机关管理制度第二条第1款“无故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将报上级相关部门解除人事关系”之规定,原告现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人事关系仍然存在的诉讼请求,
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