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单位怎样改⾰?
1/ 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改⾰⽅向是保留。分类改⾰后,事业单位将以公益性为主要存在模式,实⾏政事分离、事企分开,事业单位不再承担⾏政类和⽣产经营类职能,只承担公益性服务职能,并通过分类改⾰达到“优化服务、提质增效”的⽬的。
事业单位机构改⾰,实⾏的是分类改⾰模式,即“事业单位分类改⾰”,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政类、⽣产经营类和公益类,公益类⼜划分为公益⼀类、公益⼆类。事业单位分类改⾰完成后,事业单位的存在模式,基本上就是公益⼀类。
事业编
⾏政类事业单位的改⾰⽅向,是按照其承担的⾏政类职能的多少,进⼀步细分为完成、主要、部分承担⾏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三类,有不同的改⾰⽅向。完成承担⾏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按其承担的⾏政职能性质,整合到相应的⾏政部门,原事业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剥离其承担
的⾏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政部门承担,剩余的公益服务职能保留或者整合到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配合⾏政类事业单位改⾰,事业单位的参公属性,也会随⾏政类职能的划转,全⾯取消,除⾏政执法外,其他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已经取得参公⾝份的事业⼈员,极少部分会随⾏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党政机构,成为公务员,剩余绝⼤多数暂时保留参公⾝份与待遇,待相应改⾰配套政策出台后确定其⾝份待遇。
⽣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向是推向市场,改制为企业,实⾏⾃主经营、⾃负盈亏,事业单位不再承担⽣产经营职能,今后也不再成⽴⽣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后,原单位的正式职⼯,主要是管理⼈员将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合同制员⼯和⾃收⾃⽀类⼈员,将随企改制,成为企业⼈员,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领取经济补偿后⾃主择业。距离退休不⾜5年的可以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门保障。
公益⼆类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产经营类职能剥离后,按职能整合,原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正式职⼯随公益职能分流到事业单位,承担⽣产经营职能的合同制⼈员,随⽣产经营职能改制,成为企业⼈员或者⾃主择业。
事业单位将承担的⾏政类、⽣产经营类职能剥离改制后,将以公益类机构为主要存在模式,实⾏财政全额供给,使⽤全额事业编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
2/ 公益类的事业单位,虽然划定了类别,但是尚未进⾏⼤规模改⾰,是否改⾰需要待中央部署。如果公益类的事业单位改⾰,可能会有以下⼏个趋势。
【1】强化公益职能
理顺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推进事业单位管办分离,推进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进⼀步强化公益服务职能,为社会提供更⾼质量的公益服务,这是改⾰的初衷与⽬的,也是改⾰最重要的任务。所以,公益类的事业单位改⾰,可能将进⼀步强化公益职能,不再承担⾏政职能和⽣产经营职能。
【2】整合机构数量
现在事业单位数量总体上不少,按照精简效能的改⾰原则,以及确保财政供养⼈员只减不增的要求,进⼀步精简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量,也可能是改⾰的⼀种⽅向和趋势。前不久,辽宁省就推进了这⽅⾯的改⾰,事业单位的数量进⾏了精简,相关的改⾰经验也得到了推⼴。
【3】推动规范管理
现在事业单位总体上类别⽐较多,所以管理的政策与制度不同,事业单位之间产⽣了不⼩差距,不管是在⼯资福利上,还是⼈事管理上,都有⽐较明显的区别。公益类事业单位改⾰完成后,可能会进⼀步规范有关的管理。
3/ 事业单位分类,按照职能性质分为⾏政类、公益类和⽣产经营类。⾏政类⼜区分出⾏政类和执法类两种,公益类细分公益⼀类、公益⼆类。不同类型改⾰⽅向和内容⼤不相同。
1、⾏政类事业单位改⾰。⾏政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政审批、⾏政许可、⾏政确认、⾏政备案、⾏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政府⾏政审批等职能的,主体应该是政府的⾏政职
能部门,但受编制和机构的总量控制,政府设定的职能部门数量有限,便委托⼀些事业单位代为执⾏,机构性质参照公务员管理(部分⽽⾮全部),⾏政类事业单位由此产⽣。本轮机构改⾰,各地⽅案都明确,将⾏政类事业单位纳⼊清理范筹,⽆论全部、主要和部分承担⾏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将被剥离⾏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职能相近的机关。今后,除执法类机构外,不再单设或增设⾏政类事业单位。由于本次机构改⾰实⾏机构和编制限额管理,⾏政类事业单位的职能划转,只是职能划转,除极少部分⼈按照“编随事⾛、⼈随编⾛”随职能划转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部分⼈基本上保留到改制后的本单位或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安置,不可能全部随职能划转置换为公务员。
2、公益⼀类事业单位改⾰。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承担科教⽂卫等⾏政辅助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其特性有两点:⼀是没有收费职能和权⼒,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是由财政全额拨款供养(部分乡镇卫⽣院除外)。由于承担着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益服务,公益⼀类作为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是国家重点保障确定要保留的事业单位,绝⼤部分会保持现状,但部分可能会根据职能相近原则进⾏必要的整合。
3、公益⼆类事业单位改⾰。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基本特性是部分资源可由市场配置,即存在⼀定经营或收费职能。鉴于此,此类事业单位⼀般由财政差额拨款供养。改⾰有三个类型的⽅向:⼀类针对主要为⾏政机关提供辅助性服务或基本公益服务的,剥离其经营或收费职能,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作为⼀类事业单位由财政供养;⼆是保持现状,允许其保留经营或收费职能,保障其基本的公益服务职
能。以上两类占了公益⼆类事业单位⼤部。还有就是⼀部分效益较好的,也就是收费或经营职能占据其主体职能⼤部,可以实现⾃负盈亏的中介、营利性组织,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园林绿化⼯程处、殡仪馆等,全部改企。包括县级以上公⽴医院和⾼校也在试点取消编制,实⾏备案制管理,即单位保留事业属性,⼈员企业化。
4、⽣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这类单位使⽤的都是⾃收⾃⽀编制,或地⽅⾃筹⾃定编制,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要求,在2020年底前,这类单位将全部改企。今后,国家将不再审批此类事业单位。其在职在编⼈员,部分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其余⼈员全部取消编制实⾏合同制管理。从事业单位到企业,很多⼈担⼼单位改企后⾃⼰会下岗,这点⽆需忧虑,正式在编⼈员不存在下岗风险,为了保持⼲部队伍的稳定性,国家推⾏机构改⾰都明确要求平稳过渡,不会简单地推向社会,造成新的结构性⽭盾。对于这点,事业⼈员⼤可放⼼。
4/ ⼀是改⾰管理体制。就是要实⾏政事分开,管办分离。除了承担⾏政职能外,事业单位中还存在着⼀种政事不分的表现,那就是事业单位⼀般都是⾏政机关作为举办主体申请设⽴的。作为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业务开展、领导配备、⼈事管理、经费使⽤、设备采购等等都要管,事⽆巨细均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事业单位就如同⼀个未成年的孩⼦,没有任何事情能由⾃⼰做主。可以说,事业单位的多数体制僵化、效率低下的问题都是由于这种管理体制造成的。因此,推动公益事业单位同⾏政主管部门分离,这是公益事业单位改⾰的⼀个主要⽅向,但由于触动了各级主管主管部门的蛋糕,喊了好多年仍不见实质性进展。
⼆是建⽴健全法⼈治理结构。法⼈治理结构的概念源于公司治理,其前提是公司所有权与控股权的分离,核⼼是“委托-代理”形式,⽬的是通过⼀系列制度设计和组织规范形成利益的分配与制衡。由于事业单位投资⼈的“虚化”,使事业单位法⼈必须采⽤代理⼈协商制度,法⼈治理结构中的理事会制度显然是合适的。在事业单位理事会中,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代表甚⾄是社会⼈⼠均可派出代表,事业单位的运⾏管理、资产财务等事项均由理事会研究决定。从⽽摆脱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微观事务的直接⼲预,也能体现出各相关部门的利益和意志,特别是社会⼒量的介⼊,会更能体现出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前,各地均在开展事业单位法⼈治理结构试点,多数是在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建⽴理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试点。但多年未能取得实际进展的原因,还是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没有根本转变,事业单位仍然要仰仗主管部门政策⽀持,在⼈财物各个微观管理⽅⾯上,还必须由主管部门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法⼈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三是深化⼈事制度改⾰、收⼊分配制度改⾰和社会保险制度改⾰。这⼏项改⾰内容是事业单位内部运⾏机制⽅⾯的改⾰,也是和⼴⼤事业单位职⼯切⾝利益紧密相连的,要解决的就是事业单位中活⼒不强、动⼒不⾜的问题。在⼈事制度
⾰,也是和⼴⼤事业单位职⼯切⾝利益紧密相连的,要解决的就是事业单位中活⼒不强、动⼒不⾜的问题。在⼈事制度改⾰上,赋予主管部门在招聘、调动、晋升等⽅⾯更多的⾃主权。在收⼊分配制度改⾰上,实⾏绩效⼯资制度,运⾏⼀部分⾯向社会开展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职⼯多劳多得。在社会保险制度改⾰上,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与社会保险并轨。总之,通过事业单位各项管理制度上的改⾰,放松对事业单位职⼯的束缚,变⾝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励事业单位职⼯提⾼效率。
四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全⾯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
五是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这个改⾰确实是⾰事业单位的命的改⾰,所谓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就是要改变原来公益服务只能由事业单位提供的格局,⿎励社会⼒量进⼊公益服务领域,⼀部分效率不⾼的事业单位要退出,政府通过财政⽀持的⽅式培育社会主体提供公益服务,这也是今后公益事业的发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