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
公务员的条件
      担任公务员是有一定条件的,公务员的身份一旦确立,就与国家产生了一定的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公务员与国家和政府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既确定了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应承担的职责和应履行的使命,也确定了公务员应有的合法权利和法律地位。
公务员的条件
我国公务员条件的基本内容
1、肯定性条件
2、限制性条件
公务员的条件
1、肯定性条件
《公务员法》-肯定性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的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报考条件)- 肯定性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10月15日至1991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公务员的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公务员的条件
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公务员的条件
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
公务员的条件
《公务员录用规定》-肯定性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公务员的条件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安徽省人才考试信息网(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2)、(7)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的条件
2、限制性条件
《公务员法》-限制性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公务员的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报考条件)-限制性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公务员的条件
安徽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_限制性条件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截至报名时,录用未满2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5)现役军人; (6)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公务员的条件
《公务员录用规定》-限制性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节
公务员义务权利的含义与意义
一、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含义
二、  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含义和特点
  (二)公务员权利的含义
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可以享受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具有自主性、规范性、保障性三个要素。
公务员的权利以其身份为前提;规定公务员权利,是为了公务员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由国家明文规定,并由法律保障公务员权利的行使。
二、  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含义和特点
(三)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基本特点
  1、与职务相关联性
国家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与其职务有着直接的联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消失,其义务权利也随之消失。
二、  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含义和特点
2、一致性
国家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相互依存、互为对应。国家公务员具有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利,同时又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执行公务要有职有权,同时又要依法行政等等。
国家公务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
二、  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含义和特点
3、平等性
国家公务员不分民族、性别、所在党派、所服务的行政机关,一律平等地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二、  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含义和特点
4、国家公务员权利的广泛性
就权利的主体而言,凡进入国家公务员系统的,都可享有法律赋予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就权利的范围而言,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工作和身份保障诸方面;
我国公务员享有十分充分的政治权力,可以参加宪法规定的政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在宪法范围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二、  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含义和特点
5、国家公务员权利的真实性
国家公务员权利的实现有充分的经济条件保障;
关于国家公务员权利的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的,切实可行;
国家公务员权利具有法律保障和政治保障。
有利于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有利于公务员执行任务
有利于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
第二节
公务员义务的内容
公务员义务的内容——指公务员义务的外延,即法律设定的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由于国情不通,各国公务员义务的范围有所不同。随着历史的发展,一个国家公务员义务
范围也会有所变化。
一、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原则
违法必究原则
平等原则
服务与稳定原则
三、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内容
1、忠于宪法的义务
中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对宪法的忠诚——即以最好的能力与智力,以自身的言论与行为维护宪法的权威与促进宪法的落实。
三、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内容
2、依法履职的义务
中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的义务。
这个义务提出了两个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和“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权限——权力的大小和边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权限是明文规定的;二是指权限属于实体法上的权限。
程序——公共行政运行的步骤、顺序和方式。
注意:因为我国公务员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政党机关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所以这条规定表述为“按照规定的”而不是表述为“按照法律规定的”
三、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内容
3、为民服务的义务
中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
这要求公务员树立“国民服务员”的公仆思想,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想着人民的利益,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和主人翁地位,虚心接受人民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三、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内容
4、忠于国家的义务
中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核心要求就是忠于国家。
国家的安全——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权不受威胁;国家的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国家的秘密不被泄露。
国家的荣誉——国家的荣誉和尊严,它主要包括: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国家利益——对外主要指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
三、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内容
5、服从命令的义务
中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义务。
这项义务包括了“忠于职守”和“服从命令”两项基本要求。
忠于职守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专心于职务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也就是说公务员必须把全部工作时间和植物上的全部注意力用于职务的完成。
服从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必须遵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指示(令)、通告(知)等一般性命令和针对特定公务员的个别性命令,以保证行政事务执行的
  统一性和效率性。
一般性命令通常以书面行使发布,发布命令的上级不仅仅指直接上级,也可以指具有命令关系的各层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个别性命令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口头形式发布。发布的上级 通常指直接上级。
上级的命令应当具有合法性,具体还说有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权限要合法,即上级不得在自己法定职权范围以外发布命令。
第二,内容要合法,即命令的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第三,程序要合法,即命令发不的时间、要素、格式等不得与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相冲突。
服从命令的义务是科层制组织的普遍要求。
注意:法律没有为法官和检察官设定必须服从命令的义务。因为在现代国家权力结构设计中,公务员是政府的“奴仆“,法官和检察官是法律的”奴仆“。他们的职务被设计在独立性的司法体系中,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通过这种体系得以实现,为了排除干扰,他们在执行职务时只服从法律,只对法律负责。因此,司法体系只有法律监督职能而没有指挥命令职能。
三、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内容
6、保守秘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