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依据
2011年度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有关直属学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276号)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聘工作基本原则
  为了与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相衔接,今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仍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原则上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
〔2010〕276号)文件规定,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
业技术业绩等进行考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二、评审范围
  评审对象为全市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教师、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人员以及市、县级和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三、评审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文件执行。
  四、具体工作及要求
  1、资格审查。为严格申报评审条件,强化资格审查力度,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标准,不仅对学历、资历等规范要求、从严把握,还要对申报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规范、工作态度作风以及遵纪守法、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予以综合考核,同时还应对申报者是否以现岗位申报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允许推荐评审,对提供假材料、及弄虚作假混岗申报的,除者本人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请各县市区对申报者提供的各类表彰
证件对照文件认真审核,并在证书背面加盖人事审核公章。
  各县市区在受理申报时要逐卷对照“申报材料及整理规范要求”(阜教人[2007]24号文件附件)进行审理,缺少材料或整理不规范、不完整的申报卷不予受理,所有材料按规定时间上报市教育局后不再允许补报,直接交评委会评审。
  2、推荐过程的具体要求。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过程中有关公开展示、继续教育、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以及申报材料整理规范要求等相关内容,按照阜阳市教育局、人事局阜教人[2007]24号文件要求执行。
  计算机应用能力按人事部门要求提交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
  五、评审材料报送
  1、9月20日前,各县(市、区)、各单位将申报中学高级材料报市教育局,10月20日前将中级申报材料上报市教育局。
  2、初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评审时间,务必于11月底前完成。
  3、各县市区在上报中、高级卷时须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评审情况一览表”(用Excel)一式
三份和信息盘一份,申报人员的信息录入一定要和本人申请表填写的一致,确保录入的信息准确、不缺项,报卷时一并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评审委托函。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的通知
作者:区教科文委来源:徽州教育网更新时间:2008-12-1 19:52:40点击数:1305
教人〔 2005〕6号
各市、县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我们对1999年由原省教委、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中
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安徽省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事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第四条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七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条学历及专业经历
  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满15年,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 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6、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适用上述各款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25 年,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7、取得高、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其中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只限于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㈡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满3年(本科毕业先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中学二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㈢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7年。
  5、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小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㈣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可申报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条件
  1、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担任校(园)长(含副职)的,应完成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取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证书》。
  3、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人事部门统一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十二条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学历及专业经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
第五章教育教学条件安徽省人才考试信息网
  第十三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㈠学校教师
  1、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