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7
【字 号】建人函[2014]1076号
【施行日期】201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建人函〔2014〕107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和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安徽省人才考试信息网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209号)精神,现将2014年度全省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和省直单位建设工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对象。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皖单位、我省驻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
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省直单位、我省驻外建筑企业以及在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建设工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2〕151号)的规定执行。申报人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4年12月31日。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皖人社发〔2012〕67号文件有关精神:
  1.取得与申报相应职称不一致的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与申报职称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或参加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
  2.对长期从事勘测等野外艰苦岗位(以下简称野外艰苦岗位)及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条件予以适当降低。
  即申报高级工程师: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即申报工程师:获得中专学历后,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2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3.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须提供相应篇数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
  4.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同时符合建人〔2012〕151号文件标准相应业绩条件其中两项的(不得为同一工程项目),在论文数量要求上可减少1篇。
  (二)继续教育。申报者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举办的继续教育1期,继续教育有效期3年。继续教育有效期起算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驻外建筑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前须将实施方案报厅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计算机和外语。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要求,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发〔2005〕79号)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40号)规定执行。
  (四)申报程序。市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程序为: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
  省直厅局(集团公司)及中直驻皖单位人员申报程序为: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