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失信惩戒机制
冰 魂
【摘要】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信用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制约和降低不良信用的形成、生长和扩散,保护和激励良好信用的发展,维持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失信惩戒机制是由信用市场各主体的,发挥惩戒机制的功能,依托联合征信平台,通过市场和法律的运作,实施对失信行为的打击,覆盖全国的惩戒机制可以使失信者名誉扫地,在相当长时期内使失信者不能取得任何信用方式的便利,使失信者承担其失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成本。失信惩戒机制的运转需要政府的推动和监督。
【关键词】信用;失信;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体系;信用管理
一、失信惩罚机制概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失信惩戒机制是由信用市场各授信主体共同参与的,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记录为依据的,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来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就是经济手段和
道德谴责手段并用,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的主流中剔除出去。
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功能是实施对所有失信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实施实质性打击,使人轻易不敢对各类经济类合同或书面允诺违约。同时,失信惩罚机制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对诚实守信者进行物质性奖励。它以合法和遵守市场规则为原则。一个国家只有具有了运转正常的失信惩戒机制,才能具有完整和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失信惩罚机制所要对付的违约失信行为就是居于道德示范与犯罪之间的经济失信行为,大量处罚额度非常小且不便使用公检法手段处理的经济类违约失信事件。失信惩罚机制不是一种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类似刑事处罚的国家机器,处罚尺度不出自《刑法》或《民法》,公检法也因此不是失信惩罚机制中的执法机构。当然,触犯《刑法》的失信活动另当别论,既要受到失信惩戒机制的惩罚,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单位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授信机构,在征信国家中,也可以是法律或政府有关机构委托的民间机构。执行机构的作用是把不良记录和相关意见记录在信用调查报告中。企业的主要经
营者或公民个人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这些记录将伴随他们度过一段时间。时间的长短由相关的法律决定,例如,美国法律规定个人失信记录被信用局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7年,个人破产记录被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10年;英国法律规定个人失信记录被信用局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6年,个人破产记录被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15年。
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为防范和打击失信行为而设计的失信惩罚机制在实施方法和效果上具有一下基本特征:主动打击经济失信行为、在社会上全面渗透、使失信者受到经济性惩罚,在若干年内丧失生活的便利、潜移默化地改变社会文化和社会资本状况、具备对诚实守信者进行奖励的政策倾向性、可由民间进行投资并操作,采取市场检验和淘汰机制、非司法刑事处罚性质,但也非道德谴责、打击并不着眼于使失信者的道德水平提高,尽管在效果上很类似,但其实质不同。所谓主动打击经济失信行为是指这种失信惩戒机制不对失信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也不在意失信者是否愿意,甚至在失信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信用局的征信数据库就将其的不良记录全部收录在案,并让失信者未来的交易对方或雇主、公用事业单位等能够方便的取得。在全面了解失信者的不良信用记录后,由授信者或者雇主自己决定是否与失信者交易、交往或者决定交易额度。所谓在社会上全面渗透是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是覆盖全国的,对不良记录的传播是全国性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失信
者在社会上寸步难行,有效遏制失信者骗一次换一个地方的投机行为,加大失信行为受到惩罚的概率,提高失信成本,因此,这种做法会潜移默化地改变包括企业文化和社会道德在内的社会文化和社会资本状况。同时,失信惩戒机制的运作方式也会自然的具备对诚实守信者进行奖励的政策倾向性,使失信者受到经济性惩罚,在若干年内丧失生活的便利。另外,参考世界各国的情况,失信惩戒机制完全可由民间投资建立,对失信者一般失信行为的“执法”也与政府无关,它纯粹是应“信用经济时代”的市场交易需要而由市场自发建立的。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保证征信数据的开放,并制定有关法律来限制失信惩戒机制的出格运转。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活动不对法人资格的公司实行任何形式的保护,而主要任务是保护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所以说它采取市场检验和淘汰机制、非司法刑事处罚性质,但也非道德谴责、打击并不着眼于使失信者的道德水平提高,尽管在效果上很类似,但其实质不同。
据信用经济学和信用管理理论,失信惩罚机制原理:一是通过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来达到对潜在失信者进行防范;二是对已经发生的失信事件,则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动员所有授信机构、雇主、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共同建立起一种社会联防,以对付失信责任人。它是以征信数据库为纽带的市场联防。失信惩戒机制作用的
效果必须达到:将交易双方中失信方与授信方二者之间的矛盾,激化成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在法律允许的处罚期间,让所有的政府监管部门、授信机构、雇主和公用事业单位参与对失信者的经济类惩罚。失信惩戒机制对于市场上的失信行为所进行的打击必须是实质性的,绝不是轻描淡写的道德谴责。失信惩戒机制的工作方式必须依托大型征信数据库,只有这样,才会极大地降低对大量失信者进行惩罚的“办案”成本。
二、失信惩罚机制设计与操作
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政府和民间的征信数据对征信机构开放;二是,由专业征信机构投资,通过联合征信形式采集征信数据,构筑征信数据库,并合法公开不同级别和类型的资信调查结果;三是,由政府倡导,建立一个市场联防机制,由具备监管功能的政府部门、各类授信机构、雇主、公用事业单位等参加,使失信企业和个人不能取得任何信用方式的便利。例如,工商部门制作的失信企业“黑名单”及配套的行政处罚就是一种初级的失信惩戒机制方法。
失信惩罚机制的设计,是本着“人之初、性本恶”的观点为出发点的。它认为人在本性上是贪婪的,人需要占有更多生活物资和享受高水平的物质生活,是受到本性的驱使而去追求的。
在对失信惩罚机制的设计时,考虑到信用本省也是一种资本,在各种信用活动和信用关系中会产生信用收益与信用成本,所以设计要尽可能提高失信成本而增加守信收益;同时还应考虑到一般人的社会行为必须受到制度的规范,处罚建立在所设计的市场联防上,主要由反面事例的教育来产生震慑力,达到约束企业和消费大众的经济行为的目标。不论受到失信惩罚机制处罚的企业经营者和消费大众的思想道德水平是否得到提高,在效果上,要使他们表现出在行为上是遵守诚信道德伦理的。当然,辅之以诚信教育和其它相关的正面宣传,可能会产生更好的效果。这也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
失信惩罚机制的运转依靠各类征信数据库。从国内的企业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试点工作的经验来看,适用于失信惩罚机制的征信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工作,最好是采用联合征信平台形式,而不仅仅是通过同业或同系统的征信采集数据,独立形成征信数据库。也就是说,凡有条件的地方,失信惩罚机制最好依托当地的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开展工作,因为使用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具有以下诸多优点:
公正性:通过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可以大幅度提高征信数据的采集量,有助于对失信者的信用价值的判断或量化评级工作更加科学可靠。
信息完整性:大型联合征信平台,可以同时向若干“黑名单”公示系统提供数据支持,例如一地政府政策支持的联合征信平台。
经济性:政府政策支持的联合征信形式会明显降低采集征信数据的成本,也从总体上减少设备投入。
合理性:从信息源角度,可以避免黑名单漫天飞的严重后果,也可以有效地减小不同征信机构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价值进行评价所产生的差异。
多功能性:对于一地的社会信用体系,联合征信平台不仅支持失信惩罚机制的运行,还可以具有支持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征信服务体系等多种功能。
但是,采用联合征信形式也有缺点,例如政策障碍、单一联合征信平台工作的可靠性问题和数据供应垄断问题等等。如果是一地政府有计划地建立当地的社会信用小体系情况,采用联合征信平台形式就具备了基本条件,余下的就是制订一个合理的使用资源或资源共享规则。
失信惩罚机制必须具备可操作性,最重要的环节是允许运营联合征信平台的机构能够采集
失信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通过各政府渠道和征信机构,合法地将其公示给有需要的授信机构。至于授信机构是否会且愿意利用征信数据库的信用记录,以及是否拒绝对程度“严重”的失信者进行交易,只能依靠市场规律行事,政府和征信机构的角是倡导和教育,让各类授信机构和其它联防单位逐渐地成熟起来。
失信惩罚机制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制作失信企业和个人的黑名单,并以合法的形式向合法的用户传播其交易对象的不良信用记录。所谓“黑名单”方法,就是将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记录正确地列入“黑名单”,向全社会乃至全世界进行“公示”,将矛盾激化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加大失信成本,以加大打击失信行为的力度。然而,对于如何制作黑名单,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理念和做法。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自然形成的征信机制,在对失信记录进行处理时,其做法是“基于事实,仅基于事实。”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证据充分,没有法律障碍,法理通顺。但其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它将评价失信行为的“任务”推给了信用调查记录的使用者,它的调查报告仅供使用者参考。是否与失信者交易或交往,完全由信用记录使用者自己判断和决定。另外,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没有办法依据联合征信数据库罗列的记录做出简单易行的判断,以便对失信者实施行政性处罚。很明显,采用这种方法有两个必备条件,一是作为信用记录使用者的各类授信机构、政府部门、雇主、公用事业单位
要相当成熟;二是当地的法律法规相当健全。而另一种做法是不同的,黑名单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声誉卓著的征信机构发布,在一个失信企业或个人被登录上黑名单之前,经过一系列的信息处理和信用评分过程,它力图“科学”地解释失信者被登录到黑名单的理由。具有监管功能的政府部门和其它查询者只需知道被列在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有足够严重的失信行为,应该对它们采取联防和处罚措施。后一种做法的缺点是加大了政府或征信机构对联合征信数据库的经营成本,也可能招来被处罚的失信者的报复。
依失信惩罚机制的工作方法而论,联合征信平台的操作者会把所有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录下来,按照时间顺序或额度进行排列,登录在各企业征信数据库中,并制作出“黑名单”、“灰名单”和“红名单”。其中,黑名单和红名单会被登录在多种“公示牌”或专业网站上,易于传播和用户查询。凡运作黑名单系统的政府部门或征信机构,在其征信数据库中,也都应该科学地运行一个“灰名单”系统。灰名单系统的作用非常重要,它是征信数据库中的“预警系统”,也是失信者向黑名单和信用修复系统转化的过渡。灰名单系统将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记录进行分类和累计,在报警时对证据进行复核。如果建立一个数学模型处理灰名单上的记录,科学性和应用效果会更好。当然,红名单最好也通过一个数学模型进行解释。为了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方便,在执行失信惩罚机制任务的征信数据库中,还可以设立“绿通
道”。“绿通道”概念通常被用于政府建立企业征信制度的工作中。对于在“绿通道”内的守信企业,政府经常给予“免检放行”和“抽样检查”性质的处理,减少政府的工作量,减少处于“绿通道”范围内企业的一些负担,也起到对诚实守信行为的鼓励作用。
如上所述,失信惩罚机制会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经济性的打击,让它公开地为市场服务是一件非常敏感的事情。所以,失信惩罚机制设计的各项措施要“有理有据”,要在法理上讲得通。另外,在设计失信惩罚机制时,还要考虑到给失信者以生存空间和改过的机会,要合理“量刑”。失信惩罚机制的“量刑”是基于对大众进行震慑作用和教育的效果而设计的,尝到因失信而受到惩罚的严重后果,足以达到教育失信者的目的。但是,失信惩罚机制在设计上的初衷,决不是想一棒子将失信者彻底打死,而要在失信者付出惨痛代价后,给予失信者改过的机会。
只要失信惩罚机制开始运转,不管征信数据库和黑名单系统是不是由当地政府运行,政府都要指定专门部门接受被处罚者的申诉,要求征信机构配合,制订限期复核有争议的记录的制度。对于确实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申诉受理窗口也要起到教育功能,甚至辅导失信者重建信用。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教育失信者,可以让有失信动机者明白,失信其实
是一种害人害己的行为。在交易中,即使恶意失信的一方一时占了经济便宜,但这种行为也使失信者道德沦丧,在恶化了市场的信用环境的同时,也破坏了失信者的信用和名誉。应该说,失信行为是一种短视行为,有失信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必然减少了自己的交易范围和机会,更降低了自身的赊销赊购能力。有过失信经验的企业和个人,在下一个经济行为中会谨小慎微,谨防别人也以同样手段,使自己蒙受经济损失,对于采用赊销方法心存顾忌,会阻碍自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