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远芳,*,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王倩,*,199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陈远芳与被执行人王倩健康权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文书:一、被告王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远芳27457.5元。二、驳回原告陈远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陈远芳负担134元,被告王倩负担114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2年6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询反馈已签收。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2.2022年6月7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公积金、工商、车辆等财产。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微小金额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一年。到期前如需办理续冻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反馈被执行人在苏州无不动产信息。
3.2022年6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前述网络查控系统,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财产反馈情况无明显变化。
4.经委托查询,扬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多次致电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本案被执行人的,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高消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
7.2022年7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寄送执行通告(已电话告知执行情况),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案执行标的为27571.5元(含案件受理费114元),执行费314元。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亦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程广超
审判员  崔臻峰
审判员  张伟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月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