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邵际军,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肃,该办稽查所副所长。
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上海路大美盛城爱丽舍1号楼[(-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8584F。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法定代表人:张建湘,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行政缴费纠
纷一案,本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7685136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之一决定书,决定对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启动重整程序,由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综上,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释明办案经过及法律后果。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吴公海
审 判 员  杨晓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军
书 记 员  杨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