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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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社教,*,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雷荣华,*,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社教与被执行人雷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荣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社教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0月13日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于2022年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
了被执行人在人行、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9月1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财产;于2022年9月11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荣华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2年10月18日将被执行人雷荣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唐社教发现被执行人雷荣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审 判 长 周高峰
审 判 员 江柏林
审 判 员 周昌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旭明
书 记 员 王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