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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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崔华锐。
被执行人:刘锋,*,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锋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一、限刘锋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22744.63元及利息(以理赔款22744.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二、仲裁费1781元,由刘锋承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已预付280元,由刘锋在履行裁决义务时一并向其支付,并向仲裁委员会缴纳余下费用)。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5月18日、5月19日、7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车辆、公积金、工商、保险、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网络资金帐户财付通资金合计441.59元,本院已冻结、划拔441.59元,其中272元扣缴为本案执行费,余款169.5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网络资金帐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网络资金账户(户名:刘锋,财付通账号尾号:8493)冻结起始日期是2022年5月19日,冻结期限为1年。
3.查明被执行人有凯翼牌汽车(车牌号:苏M×××**),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于2022年5月23日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合计1444.31元,本院已于2022年5月26日冻结,期限三年,因被执行人未达退休年龄,暂无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5.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7月11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及所属靖江市孤山镇乐稼村委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2年6月2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五、2022年8月11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7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4805.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69.59元,剩余24635.57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已收取执行费272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
上述财付通账户存款已扣划,住房公积金已冻结暂不能划拨,已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
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徐 华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刘江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