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被执行人:原天明,*。
本院在执行原天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原天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06008元。因原天明逾期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2年7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原天明目前正在服刑。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现
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君宁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审判员  李晓刚
审判员  赵二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保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