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移送机关:漳平市人民法院,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外环东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游庆生,院长。
执行人:林国周,*,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执行人林国周罚金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11日依法移送本院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林国周应缴纳罚金4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3月19日以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国周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支付宝账户、账户)。划拨了被执行人林国周账户存款252.7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阳光支行存款71.02元,共计323.78元上缴国库。剩余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仅有零星存款。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至被执行人林国周住所地中国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7月11日,被执行人林国周罚金已缴纳323.78元,尚有39676.22元未缴纳。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林国周暂无可供执行
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审判长 张  亚  平
审判员 朱  经  炜
审判员 刘  清  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萍(代)
附相关法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