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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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连宝,*,满族,住沈阳市新城子区。
被执行人:唐彪,*,汉族,住新民市。
申请执行人赵连宝与被执行人唐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926.05元,至2022年9月29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保险、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故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宝晶
审判员 孔祥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