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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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颖晖。
委托代理人:郑捷,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培俊,*,1969年4月18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培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赵培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代偿款33531.07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38元,由被告赵培俊负担。
因赵培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到庭谈话、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报告财产或履行义务。
二、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江苏省法院“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淮安市“互联网+登记查控”一体化平台等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和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结果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无款项可扣划。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
022年2月25日始,冻结期限为1年。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
3.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执行案件。
三、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居住地对赵培俊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赵培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因赵培俊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及续期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为34769.07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毕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报告本院,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徐明成
审判员
徐燕红
二O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冬玲